中学范文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范文 > 范文资料 > 导航

签订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4-03-13

签订劳动合同(收藏十二篇)。

随着人们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合同的身影可以说出现在了很多场所当中。要注意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规范的合同起草时需要注意什么?只有坚持不懈才能谱写属于我们的辉煌。

签订劳动合同 篇1

(1)

车间新来员工一律要遵守由各车间主管带领或证明,方可给予办理;

(2)

要求新来员工携带本人身份证,留复印件作档案(特殊工种须携带有关证件,如司机须携带《驾驶证》等);

(3)

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办理工牌、存档)及《暂住证》(无法提供的必须要求本人去办理,一个星期后交上来登记);

(3)

对新来员工首先学习《新员工入职须知》、进行岗前培训《制度汇编》,培训后需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加盖手印后,方可正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办理试工证及饭卡;(一个星期后转换为正式工作证);

(4)

询问是否需要安排住宿,如需要的,安排好床位,登记好床号在《宿舍管理表》;(宿舍安排表坚持同种工种人员安排在同一间宿舍原则),并将员工卡号输入各门禁系统;

(5)

将员工姓名记录到《新员工登记表》并在当天将员工信息输入erp系统中的《员工管理》以便统计部输数据;

(6)

将所有员工档案建立成花名册,以备劳动局检查,(花名册必须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并做好员工档案一览,确保每位员工都有照片。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新员工入职须知》、附件3:《员工入职登记表》

签订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签订劳动合同 篇3

7月开始,应届毕业生将陆续到单位报到,开始全新的人生旅途。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第一关,也是关键一步。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少“陷阱”,特别是对没有什么社会经历的毕业生来说。报到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从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个阶段:在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工作。

根据《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的说法:“就业协议书是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在这里,不是说就业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而是说“法律依据”,这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笔者请教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他们明确: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而就业协议就主动失效了。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往往处于不确定、不稳固的状况。比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要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毕业生来说是非常不安全的。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就业协议作为双方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不利于他的时候,完全可能说协议已经主动失效了)主动权更多的在用人单位手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很简单 ,不太会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的权益方面相当薄弱,比如工作内容的随意改动,工资报酬的缺斤短两,福利待遇上的违反承诺等等。用人单位的这种“偷工减料”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意味着你没有办理劳动管理部门的录用手续,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黑工”既没有劳动的记载,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帐号,单位不会、也不能为你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因此,毕业生报到后第一位大事,是先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要让合同留下空白

根据《劳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主要权利上留下“空白”,而同时可能用口头给予你种种承诺保证。

中国人讲究是“白纸黑字,落笔为重”,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般都以书面文书作为履行的基础,特别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部门也都以书面的文件作为证据,口头的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况且不少玩弄这个把戏的.单位,本来就心怀鬼胎,挖好了陷阱。因此,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要相信花言巧语的口头承诺,必须“落笔为安”,不要让涉及本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留下空白。

毕业生也有知情权

可能有人会说,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求职者与单位的地位根本不平等,单位会听我的吗?此话虽然不无道理,但是并不全面。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在劳动者知情权中,特别要关注“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40%左右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的。在这些争议中,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成为官司的胜败的关键。如果单位能证明规章制度合法建立,而你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规章制度的,你一定会“吃不了兜着走”。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单位可能会塞给你一本《员工手册》之类的东西,并叫你签收。如果你糊里糊涂签下自己的姓名,则意味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单位事先单方面的规定。今后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能是你失败的“克星”。因此当合同中有涉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你应当坚持先看这些规章制度,能接受的,才能签字。另外,你还必须仔细看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与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一致,如果相互矛盾,则应当要求修改,让它们一致。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应当一致

由于毕业生先签订就业的特殊情况,现实中有关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就可能产生不一致,从而造成矛盾。比如,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提前跳槽的要赔偿并不作赔偿呢?又比如协议约定工资是3000元,但是劳动合同则说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到拿工资时只有2000元了,你说以什么为准?

从教育、劳动部门的规定来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当主动失效,就业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就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对合同年限、服务年限的特殊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解释《条例》的文件中就有这个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这个规定虽然不是特别对毕业生的,但是如果用法律所承认的“推断法”来推断,当出现就业协议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满要走人时,就业协议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就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依据,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当出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特别是不利于毕业生的不一致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单位按已经生效的协议修改合同。比如出现上面说到的“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正式劳动合同却是1年”的情况时,你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就业协议规定的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当出现“协议约定工资是3000元”,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合同只说“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时,你也可以要求加上:“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但不得低于就业协议约定的工资”。

因此,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对比一下它与就业协议的异同,当发现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而且可能造成对你权利侵犯时,千万要坚持按协议约定修改合同。因为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单方面没有权利更改已经生效的约定。

别轻视约定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它也适用“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约定条款的定义是,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据笔者统计,在《条例》中提到约定的地方有8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到3处,可见它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

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理解“约定条款”的权威性。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另一类是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是希望放开协商的。凡是第二类条款、有个“约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约定条款的重要性、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条例》中,关于“约定条款”,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可以约定”;另一种是“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专家解释,两种提法,实际上在意思上并无特别区分。从内容上看,涉及到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

其实约定条款并不神秘,有的简单,有的复杂。由于一般的合同往往不可能包含所有约定条款,所以我们可根据自己的劳动合同的重点,确定要关注的约定条款内容。譬如,如果是一位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是花了代价请你为他服务,那么肯定有个服务期的约定,你就要搞清楚在服务期提出的相关约定。如果你选择的是一个有些商业秘密的岗位,很可能单位就会在保密条款上、在竞业限制问题上提出要求,这些大多属于约定条款,你要反复琢磨。从劳动争议案例来看,在约定条款中,比较容易引起矛盾的往往就在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经济赔偿等方面,

签订劳动合同 篇4


2021清明节为什么要扫墓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清明节为什么要扫墓

清明节为什么要扫墓?清明节扫墓来自寒食节。中国古代历史中本有两个节日,一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主要用于指导农耕﹔一为寒食节,旨在扫墓和缅怀亲人。由于清明节和寒食节在时间上只隔一两天,先人们就将这两个节气合二为一了。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与其他节气不同的是,清明还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民俗节日,是扫墓和祭祖的好日子。清明节的起源,据传说开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在民间传开,于此日祭祖扫墓,代代相传成为中华民族的固定风俗。

相传,先秦已经有了设坛祭墓的习俗,后来逐渐演变为坟前祭拜。“寒食墓祭”大约在南北朝时成型。据《旧唐书·玄宗纪》记载:“寒食节上墓拜扫礼经无文,但近代相沿,积久成俗,士庶之家,每逢寒食节无不祭扫。”鉴于此俗已久,唐玄宗就于开元二十年下诏:“士庶之家,宜许上墓,编入五礼,永为常式。”寒食墓祭于是作为国家礼俗确定下来,也清明节扫墓原因。

因寒食节是在清明的前几天,古人常把寒食节的活动延续到清明,久而久之,两节合一,就形成清明扫墓的习俗了。直到现在,上坟扫墓的日期规定也不是很严格,清明前后时间都可以。.

清明节有什么禁忌事项

一、清明节忌讳探视朋友亲人吗

最好不要清明节当天去探视亲朋好友,隔天去探视为宜。因为清明节是祭奠的特殊时候,此时去探视亲朋好友很说不过去的,或者说不吉利。当然,你也可以请亲朋好友在外面吃饭为宜。

二、选择清明时期结婚好吗

同上理,结婚是人生大事,最好避开选择清明节时期结婚。

三、清明节可以出去旅游吗

清明节的重要活动就是去踏青,春暖花开的时候去感受一下大自然的美好,无可厚非。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去别人祭扫比较多的山!不要说不吉利的话,更不能说对亡者不敬的话,晚上活动要谨慎。因此清明节休假出去旅游不能说是对不起列祖列宗。

四、清明节能穿红内衣吗

通常来说,清明节期间要特别忌穿大红大紫的衣服,即使红内衣也要谨慎穿用;应穿上素色的服饰为宜。当然,也不要佩戴红色的配饰。但是,特别提醒,如果你是本命年,则红内衣可穿。

五、为何清明期间忌买鞋

一些人恰巧是清明节过生日,因此有时难免就在清明节期间买双鞋。岂不知鞋与邪同音,故而通常不在此时买鞋。真有需要也要错开时间购买。提醒你留意鞋店为何清明节生意不好就明白了。

如果有些朋友不慎清明这天买鞋了,如何_?请这些朋友用红纸包好鞋子,放在门口一晚,然后清早将红纸烧掉即可。

六、清明节忌过生日吗

有些朋友恰巧是清明节生日,提醒你要提前过生日。如果恰巧是老寿星在清明节过生日,那么禁忌会更多。比如当日不要接受鲜花,同时生日蛋糕自己不可以当天吃。坊间认为,这样老寿星一定会过一个平安吉祥的年,会更加长命百岁。

七、清明节当天为何少些娱乐活动

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清明节去祭祖、扫墓的朋友,清明节当天尽量少些娱乐活动,更不能吵架、说些不着边际的话语,否则,日后恐生麻烦。

八、为何不能因头发而盖住额头

按照古人的说法,清明节也是“鬼节”。如果需要在此期间走夜路的朋友,一定要记得随身携带护身的吉祥物,如桃木手珠等。同时,千万不能忘记要亮出你的额头,不能因头发而盖住,因为,那是你的神灯所在。

当然,以上所说有些封建迷信的意味。生活最重要的还是开心就好。但是,如果家里有老人,他们可能会很顾忌这些,还是稍微注意一下为好。

清明节应当注意事项

一、清明扫墓越早越好吗

这里涉及的是两个时间问题:其一,是清明节当日扫墓还是前后时间均可?越早越好吗?我们认为只要在清明节期间均可,看自己方便。当然,各地都有一些当地的习俗,我们要尊重这些习俗。还有,对于某些风水习俗来说,给去世一年内的亲人扫墓和给已经去世超过一年以亲人扫墓,时间上也有些差异。万年历提醒朋友们要遵守当地的相关习俗去做。

其二,扫墓当日出发的具体时间越早越好吗?答案是并不是,需要根据自己情况,最好是在5-7点,即卯时。不过最好在下午三点前完成。因为此时阳气已逐渐消退,阴气逐渐增长,若是时运低的人,很容易会招惹阴灵缠身或骚扰。

二、怀孕的妇女能清明节去扫墓吗

通常来说怀孕的妇女要避开清明拜山活动,不仅如此。严格说来,女性来例假,最好也不要参加此类活动,特别是不能在下午三点后参加清明拜山活动。不二堂提醒朋友们:咱们祖国辽阔,南北方对于扫墓的习俗略有不同,比如:南方通常儿女均前往扫墓,而北方一些地方,则通常女儿不前往扫墓,如果是出嫁的女儿则随夫前往扫墓。

三、为何不能因头发而盖住额头

按照古人的说法,清明节也是“鬼节”。如果需要在此期间走夜路的朋友,一定要记得随身携带护身的吉祥物,如桃木手珠等。同时要亮出你的额头,不能因头发而盖住,因为,那是你的气运命门所在。

清明节有哪些禁忌 清明节不该忽视的十五个禁忌

四、清明节能穿红内衣吗

通常来说,清明节期间要特别忌穿大红大紫的衣服,即使红内衣也要谨慎穿用;应穿上素色的服饰为宜。当然,也不要佩戴红色的配饰。但是,不二堂特别提醒,如果你自身运势很低,或者有孕妇或者儿童,可以带红色辟邪物品随身。

五、清明节悼念逝者买什么花合适

通常是菊花,因为我国古代把菊花当作寄托之花,有思念和怀念的含义。白色菊花是最适合的,也可以搭配一些绿草,如百合,绿叶,康乃馨等,会更漂亮。而黄色菊花有长寿菊之称,比较适合看望病人。

六、扫墓之前需禁食吗

扫墓之前最好禁食:当你动身开始扫墓,就最好不吃食物或食素了,以表示对先人的礼貌和尊重。这一条,不二堂认为很重要,但是对一些朋友来说可能需要委屈自己一下了。

七、如果健康不佳或者精神不振,能去扫墓吗?

扫墓那天,如果健康不佳或者精神不振,建议就不要去墓地了。因为此刻正是身心处于虚弱的当儿,极易招致阴界生灵上身而造成回家之后的麻烦;另外孕妇和6岁以下的小孩也谨慎去扫墓。

八、扫墓时为何不得嘻笑怒骂

因为墓地是阴灵的安居之所,故不可跨过坟墓及供品,大声喧哗、嘻笑怒骂,污言秽语,乱跑乱碰,随处小便,这样做不单只对自己的先人不尊敬,更且对附近的灵体构成滋扰。

九、为何要谨慎在先人墓地照相

在中国,祭祖并不只是纪念祖先,而是明显得带着向亡灵敬拜,祈求的意思。不二堂特别提醒朋友们:谨慎在先人墓地照相,无论是扫墓者自身合影,还是扫墓者与墓地合影。更忌讳照相时将其他坟墓拍进镜头。否则,你的运势很可能下降,各方面失衡。因此给亲人扫墓时要专心致志,不要东张西望,尤其不要在墓地照相。

十、清明节忌讳探视朋友亲人吗

最好不要清明节当天去探视亲朋好友,隔天去探视为宜。因为清明节是祭奠的特殊时候,此时去探视亲朋好友很说不过去的,或者说不吉利。当然,你也可以请亲朋好友在外面吃饭为宜。

十一、清明节可以出去旅游吗

清明节的重要活动就是去踏青,春暖花开的时候去感受一下大自然的美好,无可厚非。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去别人祭扫比较多的山!不要说不吉利的话,更不能说对亡者不敬的话,晚上活动要谨慎。因此清明节休假出去旅游不能说是对不起列祖列宗。

清明节有哪些禁忌 清明节不该忽视的十五个禁忌

十二、清明节扫墓回来要净身洗衣吗

与清明节前忌买鞋类似,清明节扫墓回来,一定要清扫你的鞋子,同时将鞋子的鞋尖朝里,同时勿忘将身上穿的衣服洗干净晾晒为宜。

十三、清明节拜祭辈分有讲究吗

清明节拜祭当然需要讲究辈分,依次为:父亲、母亲、长男、长女、次男、次女……余此类推。拜祭完毕后,祭品是让祖先祝福过的,所以众人可食取祭品。最后提醒您要注意防火安全,待香烛点完后可离开。

十四、丈夫去世妻子能去扫墓吗

坊间有一说法:丈夫去世前3年,妻子都不能去扫墓。这个是习俗问题,只要尊重当地的习俗即可,如果当地有此习俗,那么,最好回避之,否则日后会带来诸多的心理麻烦。如果当地没有此习俗,则无关此禁忌。

十五、为何清明期间忌买鞋

一些人恰巧是清明节过生日,因此有时难免就在清明节期间买双鞋。岂不知鞋与邪同音,故而通常不在此时买鞋。真有需要也要错开时间购买。

如果有些朋友不慎清明这天买鞋了,如何_?请这些朋友用红纸包好鞋子,放在门口一晚,然后清早将红纸烧掉即可。

签订劳动合同 篇5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2、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二、如何约定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以及如何约定工资的具体内容。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 篇6

【工作地点、月薪、福利、休假、入职日期,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答复。陈某接到offer letter后立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然而此后不久,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公司非常震惊,为避免公司遭受信誉损失,决定不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14:30案例答案】

发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或改变,关键是取决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中文名称,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法律英语中的“offer ”,中文含义是“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现在,公司已经发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遵守offer letter。随后,公司与陈某进行协商,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愿意,则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最终,陈某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篇7

1、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2、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

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

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

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

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的。

(6)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

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

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

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

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

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

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

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

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总支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4、

各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整体目标。

5、

党总支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和无特殊原因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签订劳动合同 篇8

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
刘刚

前几天处理一个案件。当事人介绍案情时,陈述说用工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反复询问,他说曾经签订过一个保密协议,但是里面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没有约定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基于此,我将加付一倍的工资作为仲裁请求之一列入申诉书。但是开庭的时候,情况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被诉单位举出一份证据,就是那份保密协议,是用日文书写的,只有一页,正面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其中只有报酬一项做了一个“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的约定,合同没有期限。签订日期是4年以前,背面是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签字落款就在这一面。

仲裁委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庭审时的证人包括对方代理人都承认除这份协议之外,他们单位还每年都与员工签订劳动局监制的格式范本劳动合同,只有我的这名委托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没有签订格式文本。看来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的问题亟待厘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出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条文规定的是“应当具备”,“应当”在法律条文中的意义就是“必须”,那么,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如果书面劳动合同不具备这些必要条款,那么就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成立提出了特殊要求,也是硬性要求。为什么这样说,我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二条相比较,就可以看出问题所在。该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本条中,就没有使用“应当”这个词语,而是使用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表述方式,而且第二款还特别强调,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中为什么如此规定,那是因为民事商事活动中,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凸显“意思自治”的地位,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认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专门强调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八项内容。这显然是具有强制作用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性法律,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所以较之于合同法,地位特殊,其更着重于保护社会的良好秩序,而不偏重于保护合同主体的自由意思。当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忽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该法第三条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我们现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性质,是要厘清在司法事件中一些违反立法本意的做法。()如果只要有一个双方主体盖章签字的书面形式,就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那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试想,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些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约定,这个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什么意义?还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进行了救济(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其他条款的约定不明在本法中没有救济性条文。这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不在书面劳动合同上作出书面约定,则只要听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裁断,有法律规定的尚可得到救济,例如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那没有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例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等,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会对司法造成很大的障碍。致使纠纷的处理越发艰难。

理论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成立的前提就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否则当以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必要条件而认定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不能成立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用人单位不但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由此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的规定界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对于不具备该条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之劳动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成立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 篇9

1、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2、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3、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以及如何约定工资的具体内容。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根据 市企业的用工需求,聘用乙方工作,进行实习勤工俭学工作,聘用期限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企业的用工信息。

2、 甲方负责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招聘要求、岗位职责等相干事宜。

3、 甲方承诺所安排的各类工作岗位安全、无毒,并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

时间、劳动强度、薪资福利等,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4、 甲方协助企业为乙方提供吃饭和住宿点,配备日常住宿条件及安全防火措施。

5、 甲方负责对乙方就业的学生进行跟踪服务。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或是违反用人单位的厂纪厂规和国家法律的各类行为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出具有各类合格、合法的身份和学历证件及相关的一些其它证件,不得进行任何伪造,如因此带来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需交报名押金100元,履约后全额退还,路费自理。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各类培训、教育及甲方的跟踪服务,不得擅自非正常离职。

4、乙方须遵守厂方工作安排,不得无故缺勤、 旷工,否则由此给甲方和客户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最低140元/天。

5、乙方不得非正常离职,确有急事需要提前离职的必须提前15天告知甲方,由甲方代办离职手续,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如提前离职或工作未满30天,则承诺自愿放弃工资总额的30%,以弥补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工资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标准如下:按照元/天的标准执行,在工厂发放工资时统一发放。

四、甲方享有对本协议的解释权。

五、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

在地劳动或法律部门提起申诉。

六、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签订后有效,项目结束后,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劳动合同 篇11

张某于到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分别于和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11月15日。月14日,张某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张某于3月23日申诉至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撤销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部分仲裁请求,裁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张某请求的2008年11月16日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张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祈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某公司辩称:张某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多次严重违法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守则》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

同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8月15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520644.3元。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不超过11个月。改判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3548.1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却未规定支付期限的上限,这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不一。

但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11个月的支付上限具有合理性

一是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却规定了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超过11个月,那么危害较小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11个月。

二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工资的上

限也也应为11个月。

三从裁判理念上考量,双倍工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不是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如果双倍工资不受限制,劳动者的工资又比较高,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疑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而且还会滋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忽视对本职工作的重视。因此审判上应该慎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 篇12

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与王先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订劳动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个前几日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来咨询的案例,目前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双倍工资赔偿,被驳回。下面著名劳动法律师张峰先生就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所代理的几百个案件总结和归纳一下哪些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步骤/方法

1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中心设计了一套比较好的取证方案。对于大多数这种情形的,一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来效果不错。

3超过时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

注意事项

以上三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失败的最多的情形,当出现第2种情形时,设计好取证方案,一般还有挽救的机会,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的如何取证?可以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家张峰律师的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索赔技巧等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