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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15

制度通知。

栏目小编为您详细分析了“制度通知”的相关内容。每个雇主都会制定自己专门的规章制度,其中一些条款需要及时调整。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每家公司都需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记得收藏这篇文章以便日后查看!

制度通知(篇1)

证监发[2004] 1号

各综合类证券公司,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具备上述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二、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结束,其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应持续符合《办法》的要求,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四、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五、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场情况,现行的推荐通道将予以废止。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发行上市推荐等,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制度通知(篇2)

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工作片、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促进全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确保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经研究,决定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励办法》和《涂岭镇计生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按季考评、滚动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将各项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工作片、各村和责任人,通过每季度的计生工作考评,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全镇上下形成“你赶我超、整体提升”的良好局面。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每季度一考评、每季度一滚动”的原则。    3、坚持奖先惩后的原则。    4、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标准    实行“百分制”的考评办法,共分14项标准。    1、节育措施及时到位(20分)。当季度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全部到位的得20分。未到位的每例扣5分,当季度新增的二女应扎但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例加扣10分,上季度有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含历来拖欠)的也按以上标准扣分,直至落实为止(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注:每项的扣分不超过该项的分数,下同)    2、“双查双补”及时到位(20分)。每轮“双查”月当月“双查”到位率达95%以上的得1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轮“双查”月后未到位的每例扣3分;“双补”对象在“双查”日之后的1个月内全部补环(属人流、引产对象在人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上环的统计在节育措施及时到位内容考核)的得6分,未到位的每例扣2分(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凡出现育妇漏管致使双查未到位的,每例扣10分。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到位(10分)。流出育龄人员办证率达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出计生台账不规范或报表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出地址不清楚的每例扣1分,村级证明和合同书数与统计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入育妇审验率达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入计生台账不规范的扣1分,“双查”和节育措施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私房出租户未签合同的扣2分。    4、《生育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生育证》(一胎证应在办理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二胎证应间隔时限到后的一个月内)的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提供暂不生育个案报告的除外),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的(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6、访视工作到位(5分)。镇、村干部能按要求做好重点户和一般访视户的访视并填写好记录的得5分,抽查时每发现1例无访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村干部对服务所卫技人员进行术后访视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的扣2分。    7、按要求做好计生村务公开(3分)。能及时、规范公开的得3分,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没有存档的不得分,公开表格不规范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8、村级计生例会记录符合要求(5分)。村级计生例会按规范程序召开、记录规范的得5分,未按规范记录的不得分,应参加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扣2分,记录过于简单、笼统的扣2分,未能体现解决当月计生工作重、难点的扣3分,未能体现协会工作和“三结合”帮扶工作的各扣1分。    9、统计业务和信息卡及时滚动(10分)。⑴《信息变动报告单》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得3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报告单》未盖章或未签名的扣1分,未及时送交镇计生办的扣2分。⑵统计数据准确率达10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能继续做好手工《一览表》,及时掌握本村基本数据和当年度变动数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迁出本镇以外的有迁移交接管理回执的得1分,出现1例迁出对象没有回执单的不得分。⑶能对每月信息反馈内容及时落实,并于下月镇级计生例会前向包片计生干部反馈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对象提出落实办法、责任到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⑷信息卡滚动校对及时、准确的得3分,发现“八项变动”、婴儿姓名和错、漏项等变动、滚动不及时的每处扣0.5分(手工填写加盖校对章视为滚动),发现错项、漏项和逻辑错项的每处扣1分。    10、协会各种会议、活动记录规范完整(10分)。各种记录符合要求的得10分,会议、活动记录每月未及时记录的,每缺一项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其中理事会的“双创”工作记录过于简单、不符合要求的加扣2分。    11、协会小组长活动室的业务滚动及时、准确(5分)。能及时滚动的得5分,凡发现有1个协会小组当月业务未及时滚动

制度通知(篇3)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

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制度通知(篇4)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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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通知(篇5)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执业报告。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同时废止

制度通知(篇6)

酒店制度通知

尊敬的员工们:

大家好!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提升酒店的服务质量,经酒店管理层研究决定,特向全体员工下达一项新的酒店制度通知。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严格遵守,以确保酒店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满意度。

一、员工着装规范

为了展现酒店的专业形象,保持员工着装整齐干净,自即日起,全体员工上班时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对于前台接待员、服务员以及经理等职位的员工,工作服必须整洁、无破损,衣着干净、整齐。同时,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当的服饰,以保证顾客的舒适感受。

二、服务行为礼仪

作为酒店员工,我们的服务行为是直接关系到顾客体验的重要因素。所有员工需时刻保持礼貌、微笑并以友好的态度对待顾客,严禁对任何顾客进行不尊重的行为和语言。同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耐心,并寻求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帮助,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房间卫生规范

酒店作为顾客的第二个家,房间的卫生状况对于顾客的满意度至关重要。为确保每位顾客能享受到一个干净、整洁的房间环境,员工们需要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进行日常工作。清洁人员需做到定时更换床单、毛巾等物品,并确保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发现任何房间存在卫生问题,请立即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四、保密与安全措施

作为酒店员工,我们需要牢记顾客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严禁主动或被动地泄露任何顾客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要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请立即上报保安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五、纪律和考勤要求

酒店对员工的纪律要求严格。员工需要准时上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得私自调整工作时间。同时,员工上班期间需服从领导和上级的安排,且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会议等工作活动。考勤记录是员工表现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员工务必切实履行。

以上是新的酒店制度通知的主要内容,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任何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酒店一定能够提供更加高质量和专业化的服务,为每一位顾客创造愉快的入住体验。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酒店管理层

制度通知(篇7)

制度梳理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工作流程的顺畅度,经过公司领导层的讨论和决策,决定进行一次制度梳理。此次制度梳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每位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制度梳理是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的过程,旨在消除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部分,简化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并增加规范性和透明度。此次梳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守则等方面。我们将从制度的完备性、适应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角度来进行评估。

首先,制度梳理的过程将由公司指定的梳理小组进行统筹和执行,小组成员由公司各部门的代表组成。他们将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员工的反馈意见,制定梳理计划,并逐一评估和修订相应的制度。

其次,制度梳理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你们作为公司的重要一员,对制度执行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最有发言权。为了确保你们能够自由、真实地表达意见,我们将设立意见征集渠道。所有员工都可以通过书面建议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指定的梳理小组反馈。梳理小组将认真收集和分析各类意见,并结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制度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将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全面修订所有制度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不容有失。因此,我们将根据各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划定优先梳理的范围和时限,并逐步开展工作。梳理小组将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制度梳理的顺利进行。

制度梳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位员工共同努力和支持。我们诚挚地邀请每一位员工积极参与这个过程,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我们相信,在这次制度梳理的推进下,我们的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工作将更加高效、有序,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疑虑,请及时与你的直属领导或梳理小组成员联系。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支持和帮助。

谢谢各位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公司领导层 敬上

制度通知(篇8)

制度修改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首先,我代表公司向大家致以亲切的问候。公司一直秉持着合作、创新、共赢的理念,不断追求卓越,立志成为行业的领导者。近期,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员工福利,我们决定对一些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一、加强公司内部沟通和协作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公司决定开展定期的部门联络会议。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将齐聚一堂,交流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这将有助于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另外,公司将推出新的在线协作平台,以便员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方便地共享文件和信息。该平台将提供实时聊天、在线会议和任务管理等功能,有助于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公司一直关注员工的福利待遇,希望能给予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为此,我们决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进行一系列的改进。首先,公司将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加薪。我们将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评定奖金和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公司将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我们将进行办公室设施的全面升级,提供更舒适、先进的工作环境。同时,我们也会增加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三、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为了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我们将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此外,公司也将加强对合规政策的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我们将成立合规委员会,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优化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为了更好地评估公司的绩效和进展,优化公司的运营效率,公司决定进行绩效管理体系的优化。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绩效考核方法和工具,更科学、客观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该绩效管理体系将更加注重目标管理和结果导向,将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公司的战略目标相对应,将绩效奖励与公司的业绩挂钩。我们相信,通过优化绩效管理体系,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以上是公司对一些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些改动,我们相信这些改进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员工的满意度。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而奋斗!谢谢大家!

制度通知(篇9)

财务制度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特向全体员工发布本次的财务制度通知。希望每一位员工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以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财务管理目标及原则

我们的财务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合规、透明,并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的准确性,以实现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坚守以下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财务工作要精确细致,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财务数据要及时汇总和上报,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4. 严禁虚假账务和违规操作,对于发现的财务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报告;

5. 统筹兼顾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财务管理的全面性。

二、财务报销与报账制度

1. 报销范围:凡是与工作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必须通过报销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2. 报销流程:员工需要提供完整的报销单据,包括发票、收据等,通过公司指定的报销系统申请报销。经过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报销。

3. 报销限额: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级,公司设定了相应的报销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需额外审批。

4. 报销时效性:凡是申请报销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以受理。

三、预算管理制度

公司将制定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以确保公司的财务计划和业务发展保持一致性。预算制定过程中,将充分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财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订和审核。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

1. 公司设立了统一的资金管理账户,所有资金必须统一收付并留存于该账户,不得私自挪用或转移。

2. 资金使用需按照公司的财务计划和预算进行,严禁将公司资金用于无关或违规用途。

3. 公司财务部门将定期对资金进行监督和核对,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财务审计制度

为确保财务运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公司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公司将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制度进行审核,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将立即纠正并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希望每一位员工牢记本次财务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并将其付诸实践。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起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成功。

祝愿大家工作顺利、事业腾飞!

公司高层

制度通知(篇10)

打卡制度通知

亲爱的团队成员们,

大家好!管理团队在深入研究和讨论后,决定引入新的打卡制度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绩效。我们相信通过这一制度,我们的团队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

一、打卡制度的实施目的

打卡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了:

1. 提高工作效率:每个成员都需要按时按点打卡,以确保工作时间的规范和有效性。这将有助于我们合理安排时间,提高生产力。

2. 监督工作质量:打卡还可以用于记录工作量和质量等信息,以便管理团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质量达到预期。

3. 促进团队沟通:打卡制度可以增加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大家可以通过查看别人的打卡记录,了解对方的工作进展,从而有效地协同工作,提高团队合作能力。

二、具体操作方式

1. 每个成员需准确记录上下班时间:每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需准确记录在打卡系统中。系统将自动生成工作时间报表。

2. 准确填写工作内容:在打卡系统中,每个成员需要填写当日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以便管理团队和其他成员了解工作进展和重点。

3. 请假需提前申请:如有请假情况,成员需要提前在打卡系统中申请,并填写请假理由和预计归来时间。

三、打卡制度的注意事项

1. 严禁代打卡:每个成员需亲自打卡,禁止任何形式的代打卡行为。如发现有代打卡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打卡信息的保密性:打卡系统中的任何信息都应保密,不得向团队以外的人员透露。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充分利用打卡系统:除了打卡和记录工作时间外,还可以通过打卡系统发布工作任务、查看他人的工作进展等。请大家充分利用系统的各项功能,更好地协同工作。

4. 及时反馈问题:如果在使用打卡系统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团队反馈,我们将尽快解决。

四、奖惩机制

为了推行打卡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奖惩机制:

1. 优秀打卡者奖励:每个月将评选出打卡记录最准确、工作成果突出的成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迟到早退惩罚:未经请假而迟到早退的成员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降低加班费、责罚和记录在档案中等。

3. 代打卡行为处罚:如发现有代打卡行为的成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面谈、扣减绩效奖金,甚至考虑停职和解雇等。

请大家认真遵守打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琐碎的工作中严谨对待。我们相信通过这一制度的引入,我们的团队将在工作效率和绩效方面得到有效地提升。希望我们能以更高的热情和专注度投入到工作中,共同实现组织的目标。

祝好!

管理团队

制度通知(篇11)

修订制度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优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我司决定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为确保修订工作顺利进行,现向全体员工发布本次修订制度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司发展迅速,员工规模逐渐扩大,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然而,现行制度在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此,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求,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内部协调,制定和修订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

本次修订的目标主要有:

1. 加强规范性:通过修订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和工作流程。

2. 提高效率:通过修订制度,优化企业内部协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漏洞和人为失误。

3. 强化沟通:通过修订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团队合作。

二、修订范围和流程

本次修订的制度范围主要包括:员工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劳动纪律等。同时,为了保证修订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我们将采取以下流程:

1. 成立修订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一个修订小组,负责制定修订计划和细化修订方案。

2. 调研诊断:修订小组将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调研、座谈会、问题反馈等方式,全面了解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3. 制定修订方案:根据调研结果,修订小组将制定具体的修订方案,对现行制度进行删减、修改或新增,并在方案中明确审批流程和时限。

4. 征求意见:修订方案制定后,将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和建议,倾听员工的声音,确保修订的制度能够真正满足员工的需求。

5. 审批和发布:修订方案经过修订小组审议后,将提交企业领导层审批并正式发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员工福利制度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待遇和制度,提高员工薪资水平,优化福利福利待遇,提高员工满意度。

2. 人事管理制度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招聘、培训、晋升和离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人才流动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

3. 绩效考核制度方面,我们将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和流程,让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和公平,并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激励。

4. 奖惩制度方面,我们将制定更为明确的奖惩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强化奖惩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劳动纪律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加强对员工的考勤和纪律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纪律意识。

四、实施和培训

修订完善的制度将于公告发布后正式生效。为了确保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并遵守新的制度,我们将开展相关培训和解读会议,向员工详细解释修订后的各项规定,并解答员工可能存在的疑问和困惑。

五、结束语

制度的修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我们期待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修订的工作,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不断努力!

特此通知。

企业领导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制度通知(篇12)

1、新制度下发后,公司采取全员保密工资,公司根据岗位重要性判定岗位薪资等级,根据岗位上人员的适岗程度和对公司的贡献度判定人员的薪档等级(具体办法见《薪酬绩效管理规定》),公司员工有义务对自己的薪酬标准进行保密,员工可到综合部领取工资标准明细,并做到不得向竞争行业公司泄露。对泄露自身工资标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扣当月绩效考核分10分;

2、对新版薪酬制度存在异议的员工,请到综合部咨询,综合部作为新版薪酬制度的最终解释部门,有义务对员工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直到满意为止;

3、薪酬矩阵作为新版薪酬制度的一个特殊附件形式出现,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将作出不同的调整。

望各部门负责人将此通知内容在两个工作日内转达给每一位员工,对各部门的支持表示感谢!

公司薪资制度改革及合理化建议

公司推行薪酬制度改革,通过实行公司经营团队的薪酬与经营业绩牢牢挂钩、中层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经营业绩、基层薪酬与所管辖单位的绩效部分挂钩的分配办法,来增强项目人员及其合作者的风险意识,为公司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协助公司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同时,激发中、基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岗位成才、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管理层面的全体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工作质量、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管理层面实行年薪制,与组织机构改革相配套,因事设岗,因岗配人;以岗定薪,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岗变薪动;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破除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以工作业绩、经济效益论英雄。

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奖+(另外津贴、加班补助、等各项补助)基本工资:由当地基本相关规定立定

岗位工资:职位高低、工作性质、相关技术程度、工作岗位等

就个人提议在绿化园林这方面如:基本薪资根据同行业各岗位平均基本工资理定,另项目所在其职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盈利给以相应奖励。如施工员要具备相关施工条件考核制:能承担测量放线、相关工程图纸熟练、具备施工合理安排能力强等要求。具备这样的工资制定在一个层面,不具备工资就制定在一个层面,另外能够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周进度计划及其他任务’可申请相关的业绩奖励,给以积极参入,积极工作,多劳多得性质。(公司设定在奖资某范围内,一并提高施工员的积极性,及团结上下级领导班子力量)

希望每个工程能涉及到相关方面应配备基本人员的就是:土建施工方面、水电施工方面、苗木绿化施工方面、资料验收方面、现场质量监督方面、现场材料收放仓管人员(收存记录、使用发放记录)及现场看管人员等。

制定在其工作岗位要严格遵守自我本身岗位的基本要点、职责范围、不能玩忽职守。建议公司成立及制定一个审核查询体系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评审各个工程项目部。从工作岗位、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材料用量、机械使用情况、等各方面入手审核。具备要求后方可安置在相关的工作岗位,但希望项目领导层能够把握适合相关工作的人员放入相关的岗位,如发现不适合经多人考证后再去尽量安置在适合岗位中。

就我本人身在猇亭中心广场感触到的是:施工员管辖范围广、涉及过多、就感觉有些事情力不从心了,比如水电不懂在某些方面只能听取现在承包方的安排,自己就不能从变通节约方面着手了。有时候同时工作的施工队伍多了需要看管的范围大了,就出现机械看管不到位的现象,这样就导致抓了这头,丢了那头,顾不了全面,导致浪费返工的事情。所以建议公司在某些方面对人员安排,投放要合理化,避免造成其没有必要的浪费等。

工程责任制、要有明确分工制度、人材机成本控制、相关人员配备制、该有的岗位必须有人员配。

特别强调一点就公司应当从思想上和实质每个项目团体上要求每个项目部每周进行工作汇报,工作小结,已倡导,出现问题,发现问题,预防问题。做到出现问题后及时本公司内部解决问题,发现自己及其他人问题,做到及时指出并制止问题,对出现的'和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体探讨解决,改善措施,达到能预防,能及时解决。为公司能够让风险降到最低,盈利升到最大。

最不想见到的就是出现问题,发现存在问题,不提出,有时候提出了得不到解决,相互推卸不承但,推来推去最后导致问题就是公司利益乃至其个人受到损伤。

希望做个为一个领导层,能时刻去主动找问题,提出问题的实质性,能够阐述问题的连锁反应。做到有能力自己解决问题,解决不了,一起探讨,一个人不行,两个人,两个人不行三个人。直到问题能在最短时间内,最小损失情况下解决。去承担去面对,但在猇亭看不到这种。做为一个施工员来讲,我希望我能为我的领导解决问题,但同时我的领导也能为我解决工作上的问题,并对我提出问题,让我怎么样去改善问题,教我怎么样去预防问题,而不是去推卸,去逃避,怕。不是去说,某某你那里有问题啊,某某问那里的问题,却说的不清不楚。这样反而搞的大家模糊不清。这就是交流与沟通,团结互助的问题!

以上的内容只是个人就来龙腾公司后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建议,希望能对公司做出实质性的帮助,同样希望自身能够和公司一起成长,并肩作战,同时也提高自身的相关学习知识,吸纳更多的社会经验。做到我为公司,公司为我。多沟通,多学习。一起迈向成功壮大的龙腾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