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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4-09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推荐6篇。

库法耶夫说:“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想要在书籍中学习到新的知识,经典作品书籍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在阅读相关作品后可以学到很多,扩充自己的知识库,这些感触可能瞬间即逝,我们需要记录下来。你是否为此为写一篇读书笔记而苦恼了。经过收集,小编为您献上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推荐6篇,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在经济学理论中,该书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从他高中的学习生涯,他接触到孟德斯鸠,现代法律的先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谓开美国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而建立了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度。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它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别(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建筑)但是就在当时的时代而言,这本书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誉为百科全书。它不仅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整个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在法的定义上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这阐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就连自然也有它的法则。

有了法的定义后必然会产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的精神讲述了法的普遍联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都联系着的并且时时刻刻都产生互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律精神出发,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工法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时实和法律文献,论证了某种法律制度的共同成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案件受这些原则的制约,就好像它们是由这些原则扩展的一样;所有国家的历史都只是这些原则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与另一个法律相联系,或取决于一个更普遍的法律。”

但即使法律精神应该如此,法律也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从来没有脱离上诉的影响而建立起法律,孟德斯鸠本人也没有达到纯自然的人类语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一个人们可以期待的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德斯鸠与其说是一位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位哲学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结果,资产阶级和社会低层的人民结成了反封建的同盟军,在受到惩罚的时候,为抵抗积累了革命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第二卷是关于法律与国防、进攻力量的关系,以及政治自由法与**、税收和公民的关系。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介绍了法国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立法方式、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的确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变迁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合行政权相结合,法官将掌握压迫者的权力。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他可以用立法权来确定权力的归属,他可以用司法权来阻止抗争和诉讼,他可以用行政权来解决一切矛盾,以战争的形式镇压一切**。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除了立法机关的例会外,它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好比已控制了**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讨论更为进步。其中,司法独立的重点是划分一部分皇权。原来一个完整的皇权分为三种,那我们该怎么看呢?

这三个部分不是孤立的、静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而是分离后的新生生命体,它与能动的个体思维相互制衡,是孟德斯鸠现实最根本意图的发展结果。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而且,从立法者的构成来看,没有混和**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都是职业化的,也就是说,他们有各种职业和职位。

从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及职业倾向将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因此,我们可以探索这一制度的建设,呼吁人民代表专业化,建立人民代表法高等学校。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更好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这恰恰违背了权力制衡的精神,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

而且,二者相互影响,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以洛克在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律思想为例,可以看出洛克的立法权优越论源于自然状态等原因。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但我国的立法权是优越的,但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在西方,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力的参与,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皇权在与之残酷斗争中被削弱。这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这是一种好的巧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这是我们5000个文明应该羡慕的火花。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而中国的**仅为**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的发展虽然源于无知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即以权力制约权利是民主的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看到,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孟德斯鸠是这一学派的杰出代表。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我们将在探索中加以完善,从而影响我国立法权的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

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

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在抛弃了**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

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

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

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

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

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理到底。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