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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01-23

最新怒观后感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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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观后感 篇1

少数服从多数, 但真理或者说是合理的怀疑也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也许我曾掌握真理,也许我曾有合理的怀疑,但我没有能力和魄力说服自己说服别人。于是就成为了随波逐流之辈,在大家都同意一个观点的时候,或许我也曾闪过一丝异议,但马上就被自己否认了。有些人当心中产生合理的怀疑的时候不会因为少数或者多数而改变自己,他们会第一时间提出来并说服大家。而大部分人并不会想这么多。

十二个陪审员中除了方达饰演的戴维斯外,别的人心中肯定也或多或少有过怀疑,但马上就被自己否定了,否则当方达提出质疑时不会有这么多人响应,而且有几位陪审员还提出了连方达都没有提出的合理证据来证明方达的质疑,这说明有几位陪审员心中还是有一丝异议的,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否定了自己,没有提出来心中的`疑问,直到方达站出来之后才唤醒了他们心中的疑问,剧情才开始一步一步往下发展,方达作为第一个敢站出来提出合理怀疑或者说敢站出来质疑多数人的时候是需要多大的勇气和魄力,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这种有勇气和魄力的人呢。当大家面对一个观点都说对的时候你敢说不对吗?你敢提出合理的质疑吗?你有能力说服自己说服别人吗?你有勇气和魄力面对多数人异样的目光吗?你能承受多数人的冷嘲热讽甚至人身攻击吗?我只能说我不能。或许这就是普通人和精英之间的区别。

同样这部电影讲述的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让我大开眼界,美国的先进并不只体现在科学技术和军事力量上,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同样先进,当然我并不是说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好,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国情,没有最好,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最好。电影开始,那孩子凸出的双眼无神也无助,因为他知道没有人愿意帮他,他可能觉得自己已经死了。但就是这样,陪审员中出现了方达,美国的司法制度给了少数说服多数的可能性,并没有因为十一比一而直接PASS掉那一个反对声音,而且给了那一个反对声音陈述自己意见并同别人讨论的机会,从而才有从十一比一到十二比零的结局。最后我们也不知道凶手到底是不是那个孩子,但就像方达饰演的角色所说,我们只是提出合理的质疑。

整部影片的场景就是非常简单的一间屋子,但就是这间简单的屋子能让我目不转睛的看了九十分钟,不得不佩服导演编剧以及演员的高超技巧,虽然是一部年代比较久远的电影了但是即使现在看起来也还是很有味道。

夜里睡不着,无意中找到了这部经典影片,看完后更睡不着了,随便写写,不喜勿喷。

怒观后感 篇2

当我的座位被别人占用,合理的要求被乘务员忽视时,我能微笑着忍受吗?

当自己的多年被老板欺压,辛勤的付出不被承认,可以低头忍气吞声吗?

当女友被别人带走,几年的感情化作灰烬,你能放手被动接受吗?

不生气的愤怒,是最危险的愤怒,不去指责别人,不去大喊大叫,最平静温和的接受,看似是最宽容的处理方法,可这样大度的对待别人,却是对自己最严厉的处罚。

好人默默地接受所有人的错误,把它们融化在心里,用自己的缺点解释问题。空姐们忽视是因为她们不够重要。老板不提拔他们是因为他们不够称职。女朋友可能会离开,因为她们遇到了比自己强的人。

主角在某种程度上是现代成年男性的缩影,当然,它可能更像是各方面都不太成功的成年男性的缩影。太大的压力使他们成为心理变态,神经质和抑郁。这些人对自己的处境有潜意识的不满,但又摆脱不了,所以常常对自己生气,然后变得自卑和自我否定。

这是一种社会病,其实没办法根治……但可以调节。

于是,看似最不需要控制愤怒的温和者,其实是最需要它的人,不是去压抑减少他们的愤怒,而是,让内心的愤怒之火爆发出来,猛烈一点,再猛烈一点,烧掉所有的胆怯与不自信,大声告诉这个世界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努力和重要,大声去向心爱的人表白,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和那份应得的回报。

以怒制怒,让心中的怒火爆发吧!

怒观后感 篇3

西德尼吕美特的《十二怒汉》给我们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12位陪审员审理一起子杀父的案件,在面对11位认为有罪的同僚,8号陪审员坚定的回答了“无罪”的判定,并通过细致的推断,说服了其他十一位陪审员,做出了“无罪”的判决。8号陪审员的感性理解是一个孩子的同情,他从6岁起就受到父亲的拳头的伤害,从未得到过照顾。

良心驱使他面对11位同事的疑虑,分析案件的可疑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下面是《十二怒汉》在法律方面的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80后的我们有幸接触先进的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无限快感,很少人体会到或者愿意去体会曾经人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然而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回首前尘,我们会发觉自己渺小的人生只是在短暂的一瞬之间从世上掠过,却还没有机会去懂得什么是所谓的人生。

半个世纪前,我们还没有出生。那时,共产主义中国刚刚建立起来。国家主席是毛泽东,总理是周恩来。在我们父辈经历这一悲惨经历之前,已经快十年了。此刻,在世界的另一边,一群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坐在法庭的会议室里,试图通过匿名投票对一名年轻人的罪行做出公正的审判。五十年代美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思考疑问通过电影《十二怒汉》全部呈现在我们面前,令新世纪中国人唏嘘和感叹。

这是1957年拍的这部黑白电影带给我的震撼。

《十二怒汉》的主演亨利方达在二十四年后的一九八一年获得奥斯卡颁给他的终身成就奖,于第二年逝世。但是他的大名和导演sidney lumet的这部不朽巨著永留人间,为法律和公正下了一个强有力的定义。

“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这是本片的一句宣传语。当一个人的生命掌握在别人手中时,这已经是对自己重大罪行的最好惩罚。如果这个人是无辜的,可怜的,无助的,他只能祈求上天的怜悯。

幸运的是,这个审判发生在司法已经基本制度化和独立的美国,这个等待审批的嫌疑人,因为一位职业是建筑师的陪审团成员的坚持而最终躲过了一劫。

十二位陪审团成员刚进入会议室的时候,其中一人信誓旦旦的对主人公陪审团里的那位建筑师(亨利方达饰演)说:“我们要拨丝盘茧地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可是刚一开始讨论,大家就主观地纷纷表示相信证人的证词和律师的陈述,十一人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

主人公却若有所思,举手反对。他知道他们今天很可能会派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坐电椅,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这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关注使他立即成为攻击的焦点和目标。

有的人想聊不相关的趣事,有的人急着去看球赛,有的人在推销自己的生意,还有的人根本不在意自己对此事的立场,这些人的心态被几位演员们刻画的非常出色,尤其是主人公与他们的对话和辩论逻辑清晰,安排睿智,更带有难以言喻的沉重。主人公在一开始被质问的时候说了很多次“我不知道”,而就是由于他“不知道”,所以他无法随随便便的就判决一个年轻人的死刑。

美国建立大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为**律的公平正义,尽可能避免误判和误判,让普通公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参与。所以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有权做出最终决定,而不是只有法官一人。但是,这些陪审员并不一定了解法律,有些人在司法审判中没有同情心,甚至完全没有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

这部影片点出了陪审团成员的不负责任,道出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真谛:“无罪推断”。当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罪时,我们应该认为他是无辜的。

这是对公平正义以及尊重人权的一种解释。

整部电影几乎全部在一个房间内进行拍摄,完全依靠几个人精彩的对话和拿捏到位的肢体语言支撑剧情,没有任何多余的废话,也没有拖泥带水的叙述,当观众与主人公感同身受的时候,是没有理由会觉得枯燥乏味的。导演敢于冒这样的风险,证明了自己的勇气和才华,最终拍出了一部经典电影。

通过主人公的正当论据——虽然本应是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职责,但成员们一个个改变了看法。尤其是主人公拿出那把所谓“与众不同”的刀时,我也相当吃惊。原来他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对案情的思考而来的,并不是像其他人若无其事的来例行公事。

从十一个强烈的赞同到最后十二个真成的反对,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仅拯救了一个人宝贵的生命,也传播了宝贵的普世价值。嫌疑犯是否杀人并不是本片的重点所在。这部经典影片并没有否定陪审团制度,它聚焦的关键是无论是作为陪审团成员还是辩护律师,我们是否能够在没有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下就轻易地判决一个人的死刑,我们是否在漠视生命,我们是否存有私心,我们是否在滥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这对生活在半个多世纪后司法制度仍极不健全的中国的人们,仍有着前车之鉴的启迪作用。

很难想像,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沉默,我还能平静下来,看这些黑白**里的粗制滥造的电影。

时间如同一个可以自动筛选的机器。50年的时光流逝之后,总会有些东西会被人们记住。所有浮华的一切褪尽;而所有的带着悲悯的情思会被留下。

我在想,50年后。会不会有人还记得在某个50年前的某天,天还未亮的凌晨,我坐在我那已经成为古董的电脑前,写一部100年前的电影;仅仅只是因为一个误会,然后书写。火神纪。题记。

静下心来看一部旧得快发霉的电影,需要机缘巧合也需要很丰裕的时间;而我庆幸,我拥有这一切。其实我本来想看的是最近参展第64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的那部《十二怒汉》,也叫《俄罗斯联邦》或者《12 razgnevannyh muzhchin》;只是因为译名上的相同或类似,所以我才得到了这部电影。从海报上看,《俄罗斯联邦》似乎跟这部电影差别不大,都是一张桌子,坐着十二个愤怒的男人在商量着什么。

我想知道那部电影是否是对50年前那部电影的致敬。

黑白,单声道,也许因为收音设备的老旧,甚至还有些杂音和暴音;可是穿越了50年的时光,这部电影在我看来依旧生猛鲜活。我看的是***的修正版本,至少从清晰度还是让我满意的。如果你能挺过前十分钟对色彩的渴望,那么不看这部电影似乎很难。

也许,真的会有一些电影可以被称作不朽的经典,至少那些时光流逝在这部电影身上看不到任何痕迹,穿越了时光和空间以及世事的变迁,它依旧完好无损地保存了这部电影最初想表达的那一切来到我们眼前。

没有我们认识的明星,没有我们熟悉的导演风格,一切都是未知的。我所知道的也许只有获得过美国影艺学院颁发终生成就奖、美国电影艺术和科学学院授予的特别荣誉奖和凭着其谢世之作《金色池塘》于1981年获得奥斯卡影帝并在同年拒绝领取奥斯卡终身荣誉奖的亨利方达。然而对我来说,我所知道的这些似乎仅仅也只是一位伟大演员和戏剧大师的传奇人生以及与人闲坐时的谈资数据,我对这部电影的一切依旧处于一种极度的无知。

可是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完全的未知,这部电影带给我的却是一种完全的震憾。在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我突然感叹,原来这么多年来那么多的电影都在做着一些徒劳的工作,在50年前,电影艺术的发展就已经很成熟了。重复前人曾经做过的那一切的劳作,其实都是一种徒劳的浪费。

这部电影的拍摄手法在现在看来依旧显得并不俗套甚至还让我感觉到很新鲜。电影讲述了一个几乎就被定罪的弑父少年的案子在庭审之后由十二个男人组成的陪审团讨论案情的故事。电影开始在一个纽约法院的门口,经过一个简短的庭辩总结之后,进入了陪审团讨论阶段。

来自贫民窟,幼年丧母,父亲曾被判入狱所以在孤儿院呆了两年多,父亲出狱之后被父亲接回了家。生活贫苦,父亲酗洒,稍有不快便拳脚相加,连英语的句式和简单的会话都没能掌握。对于法官或者陪审团来说,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悬念的一级**案。

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少年是否真的曾经弑父,没有人指望这个少年如果活着又是否能给这个社会做出什么样的贡献。连他的辩护律师都懒得替他辩护,法官则是一付懒散的模样,所有的人都相信,这个孩子曾经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并且必须为之付出代价被送上电椅结束其还未开始的人生。

电影95%的篇幅都集中在那个不足四十平方的陪审团讨论室里。除了这个场景之外没有其它场景,所有的剧情都是通过陪审团的讨论来进行,而那种逐步剖解的方式给我们展现了那个已经发生的**的所有细节,经过严重的逻辑推理和假设推断论证之后完成了整部电影的所有情节。这样的叙述方式在如今看来反而让我感觉到新颖了。F215.cOm

至少,可以在这么狭小的空间里用人物的表情、动作和语言完成一部电影的所有剧情发展;可以说,在剧本和台词设计方面来说,这部电影是严密而且成功的。

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呢。责任权力义务的统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体制、“宁可放过一万不可杀错一个”的司法政策、对人性的细刨深挖、对人物心理的推断剖析、对生命珍爱的善良人性、对生命的应有的尊重、在逆境里寻找突破的实战技法、以及逻辑推理方式等等。我们想在电影里寻找什么,我们则会看到什么,于是我们各取所需,这也许是一部伟大的电影作品最迷人的地方。

电影里谈到了权力,亨利方达所饰演的陪审员指责另一位陪审员说:我们有什么权力如此轻描淡写地而且毫不讨论地把另一个人的生命结束了呢。结束他人的性命并不是一件可以如此轻率的事,本来应该没有任何疑的一场投票因为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变得有点扑朔迷离了。

大量的长镜头和语速极快的讨论,平和的反驳和合理的推断,这场长达九十分钟的辩论显得扣人心弦,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

一面倒的局势,一个人的坚持以及最后说服了所有人达成了一致共识,这样的剧情设置看起来很吸引人。所有的说服均建立在一种严谨的推理逻辑里,让这部电影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有人曾说,这部电影的剧情显得有些牵强;其实不会,如果真的能够理解陪审团制度,虽然没有办法证明嫌疑人无罪,可是有疑点能够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是无法定罪;再加上层层剖析的论证,电影的剧情其实很经得起推敲。

当然,没有办法忍爱长篇幅对白的孩子们应该不去看这部电影。因为这部电影的所有剧情都是用对白来展开并且发展的。可是这部电影的对白并不让人感觉乏味而且如果跟得上它的思路,这会是一部让人津津乐道的电影。

这部电影还有一个比较出色的地方,就是用对白的方式、人物的行为动作和语话方式来塑造人物形象。在这场漫长的争辩里,各个人物的人象都极其饱满而且各具个性,用一个小场景来展现故事并且成功地塑造出十二位陪审员形象和少年嫌疑人、被杀的受害人、年老的邻居和对街的妇人的形象饱满个性十足;这一点这部电影做得非常出色。

以现在来说;两个月前的电影已经不算新片了。而这部穿越了50年时光的电影在如今看来依旧还能让人横生感触,这让我相信了经典。时光流逝,总有些东西会被遗忘;而有些东西则总会被人说起、想起并最终记住。

这是一部应该被记得而且不应该被遗忘的电影。审判从来都不会停止,犯罪的案子在电影里重复了无数次,可是这部电影,关于50年前黑白映画里的这场审判,也许,我会永远记得。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早先看过米哈尔科夫版本的《十二怒汉》,曾深为之震动,却还未看过57年美国原版的《十二怒汉》,甚感遗憾,今日幸得一见,竟有振聋发聩之感,虽是西德尼吕美特所导演的**作,却于朴实无华间流露出的大师气息,而十二位男演员的表演,则更是炉火纯青,观此片,恍惚间不觉时光之流逝,日月之变幻。九十分多钟的电影,在我感觉好像是只过了十分钟似的,电影拍到这个份上,不得不说已经拍到了极致。在中国曾有“天上一日,人间一年”之说,其合理性不得而知,而观此片之后,我可以把它理解为仙界的的生活着实快乐,使得神仙们浑然不觉时光飞逝,一年的时间就如过了一天一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部电影也可以给观众带来神仙一般的享受,而就电影而言,更多的是反面的例子,大部分电影看起来极其煎熬和痛苦,观影体验可用“度日如年”来形容,每每看完,心情也总是愉悦的,长舒一口气道:“omg,终于***看完了……”

《十二怒汉》之所以被我奉为经典,主要是因为这部电影扎实的剧作和高水平的表演,当然也少不了导演对社会的批判和人性的揭示,这似乎成为了一部好电影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十二怒汉》在这一点上做的确实非常到位。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下“木桶短板效应”,这部电影正是由于各个方面没有短板,才名正言顺的成为一部经典之作。当亨利方达坚守着阵地,将对手们一个个说服的时候,我总是情不自禁想鼓掌的,也许这正是心理作用于生理的一个例证吧。

《十二怒汉》的故事完全发生在一个封闭的房间之中,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此作出裁决的全过程,案件是指控一名18岁的少年杀害了他的父亲,各项证据都表面少年就是**,似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了。这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素不相识,因为这样一件事坐到一个屋子里,他们的要决定的是另外一个同样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人的生死guilty or not guilty,to be or not to be,live or die!影片的点睛之处在于结尾,两个素不相识的陪审员,互通了姓名,将手握在一起,然后再见各自离去,生活一如既往进行,用一句比较玄妙的话来说,就是民主尽在不言中。

首先,这充分暴露了美国社会的一个矛盾,那就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和优越,陪审团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又可能成为社会某种隐蔽的偏见者的容器,而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这种偏见则愈发明显,比如这个案件中的少年,是一个生长在贫民窟的少年,未受良好的教育而且受尽歧视和摧残,另外在片头少年正面直视镜头时,我发现少年并不是典型的美国主流白种人,更倾向于一种少数族裔的美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贫富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则容易影响判决。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彰显着其民主性的一面,他宣称成员均选自人民的各个阶层,所宣扬的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人民性,正在努力地消除贫富、种族的偏见。影片中,有老人,有年轻人,有来自广告公司的,有**经纪人,有工程师,也有钟表匠,总之是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最特殊的是一个曾经在贫民窟长大的人,但是很显然,现在他已经脱离了贫民窟,而更显然的一点是,现在在贫民窟里的人将没有发言权。

很不和谐的,我自然的想到了我们中国社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却沦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发言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十二怒汉》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量变引起的质变,由亨利方达所在的“not guilty”一方,从原来的势单力薄只一人,发展到后来全部赞同无罪,这是事情的本身的是非曲直,而“guilty”一方则是被某些偏见遮蔽了双眼,或者是顺从者众,或者是游戏心态,或者是着急要走,不愿过多纠缠于此,几乎没有思考。而亨利方达所饰演的角色的意义不仅仅是说教于人,控诉不公,或破解案情,以理服人;我觉得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他将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人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独立思考的美德带给了在座的十二怒汉,以及观众们。后期逐渐开窍的那些怒汉,基本上都是由于自身积极独立的思考,自行决定选择“not guilty”的。

在传播学和政治学领域,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沉默的螺旋”,讲的是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简单来说就是人们都喜欢随大流,随大流有一个好处,这是一种和心理以及潜意识密切相关的理论。

张国荣在《沉默是金》中唱到,冥冥中都早注定你富与贫,是错永不对,真永是真,始终相信,沉默是金。王小波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沉默的大多数》,里面提到:沉默是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一种生活方式。

在某些年代里,所有的人都不说话了,沉默就像野火一样四下漫延着。而福柯同志却说“话语即权力”,于是在当下,如此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保持质疑也是我们的一项权利和责无旁贷去行使的义务,质疑是独立思考的表现,而整个民族的独立思考则是这个民族强大和思想活跃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刻,思想正如刹不住车的宝马,奔驰在不着边际的旷野,言归正传,《十二怒汉》虽然拍摄于1957年,可是**的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所展现和揭示的也是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的问题,现代社会人的自私与沉默和关怀与宽容的对立与矛盾,而另一方面则是民主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与剖析。

怒观后感 篇4

观《诸神之怒》有感

这个清明假期,我和同学一同前往紫光影城,**了《诸神之战》的续集——《诸神之怒》。

影片讲述了英勇的珀修斯战胜北海巨妖的数年后,这位宙斯半神之子与他的10岁之子赫利俄斯正过着平静的渔民生活。另一方面,诸神与泰坦的正在进行战争。随着人类虔诚程度的下降,众神失去了对泰坦的控制,包括他们的父亲克洛诺斯,以及宙斯的哈迪斯和阿瑞斯兄弟。

这三个人推翻了他们的神宙斯,把他囚禁在深渊里。珀尔修斯从波塞冬那里得知他需要拯救宙斯。泰坦们的力量在逐渐增强,宙斯的神力也逐渐减少,借助安德洛墨达女王,波塞冬的半神之子阿基纳和火神赫菲斯托斯的帮助,珀修斯将深入深渊营救宙斯,战胜泰坦,同时,拯救人类。

这是由乔纳森·理贝斯曼导演的一部影片。而男主角珀修斯,也是由《阿凡达》的男主角萨姆·沃辛顿来扮演。影片采用了3d技术,这不禁让观众们乐在其中。

无论是塔尔坦罗斯的恢弘与阴森,还是战争的声势与激烈,以及各种特效,如天马飞翔,宙斯与哈迪斯联手一段,都十分逼真,令人不禁身临其境。

最让我感动的是,珀尔修斯去了神龛与阿瑞斯战斗至死。他为儿子而战。无论他倒地多少次,或是多次受伤和猛烈攻击,他都会站起来。最后,他打败了战神阿瑞斯。他凭着信心,凭着为儿子而战的信心,战胜了泰坦国王克洛诺斯,拯救了全人类。

那么,我们为之奋斗的信念是什么?我们即将面对期中考试,像战场一样踏上考场。我们能把什么作为一种信念并依靠它来赢得胜利?

正是这种理想让我们敢于挑战自己,让我们一次次站起来。为了理想,我们可以不断奋斗,可以不断前进,可以不断超越自己!而没有理想的我们,绝不可能有所作为,也绝不可能成功。

那么,我们需要去努力,需要去拼搏,因为我们有了理想,我们就需要去脚踏实地的奋斗。

奋斗吧!同学们!只剩下八十几天,此时不搏,更待何时?为了心中的信念,让我们一起奋斗吧!中考过后,蓦然回首,灿烂就在此时!

九年级四班

怒观后感 篇5

回到房间,瘫坐在椅子上,突然间斗志全无。随手翻了部电影,避开消极情绪的摧毁。

这是一部名叫《十二怒汉》的经典老片。剧情是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在狭小的会议室里讨论一个少年杀人犯是否有罪,过程跌宕,结局伟大。它经典,在我看来是因为:此片拍摄年代较远,是黑白的,但我很顺畅的把它看完了;而且看完后没有一丝疲惫厌倦感,反而有种散不开的情绪,难以名之。要知道我仅有的两次现场观看3D大片(加勒比海盗4和环太平洋),都是看睡着了的。作为一名盲目的迟钝的观影爱好者,遇到《十二怒汉》这样的影片,顶你个肺也顶啊。

影片探讨的是法律的公义,和个人无谓立场的权力自由。整个讨论过程,就在一个场景里完成。之所以在一个狭窄单调闷热的房间里拍摄,还能让观众屏息看完,关键就在一个词:MAYBE。

MAYBE,即可能,也就是一种假设。假设许仙不借白娘子雨伞,也就没有《白蛇传》;假设这十二个人一开始就全部同意这个少年有罪,也就没有接下来的十二个怒汉了。这十二个人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他们没有必要去证明少年有罪,他们认为有,那么这个少年就可以坐电椅了;他们认为没有,那他们只需要找出这个少年不是杀人犯的可能性。

所以众人争论的焦点,都是围绕着一个个可能性。一个可能被否定了,还有下一个可能被提出。

如果我们能够容忍“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当中的那个“可能”,那么我们的人格,或许也将会更加健全。你想,孩子放学回来晚了,家长立马断定是去网吧了,于是挥鞭便打;飞机延迟起飞,乘客就断定是有高官凭权加塞,命飞机等候。那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孩子遇到喜欢的女生,尾行去了呢;飞机不飞,是因为机长便秘了但不说。

影片中,一怒汉张口就讲:这少年是贫民窟长大的,那里的孩子天生野蛮,打架杀人没有人性,这少年肯定有罪。而在他讲这话的时候,所有陪审团成员都起身离席,背过身去,除了一位,而这位也忍无可忍对那怒汉说:请你坐下,然后闭嘴。

也就是说,判定一个人,谁都不能基于个人偏见。一旦固执偏见,那么就会扼杀种种珍贵的可能性,也就与公正渐行渐远,会被中指鄙视。美国人对自己的法律之所以感到自豪,是因为法律容忍各种可能性,并且给予每个人提出每种可能性的权力自由。

MAYBE,一个可能,一个机会。很多恋人分手,就是因为不相信有可能,不给彼此机会。有些国家好人被冤坏人逍遥,倒不是不给机会,而是因为法律的正义随着人格的缺失,离百姓越来越远,只留下虚幻的天平,此时给的机会,也是令人绝望的。

影片最后,两位怒汉在法庭门口握手作别,互道姓名。然后各回各家,仿佛之前的争辩只不过是在虚度一个有雨的傍晚而已。然而不知有多少观众在他们的背影里看到的,是人格独立的尊严与正义的希望。

怒观后感 篇6

我眼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首先,我认为影片的主题说的是美国的陪审团这个“神圣组织”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美国的陪审团不受任何人操控,独立于**、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之外,由这样12个不分**,职业和文化程度随机抽取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裁决案件,这似乎给了我们一种困惑——相信法制还是人制。

其次,当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美国陪审团毋庸置疑的坚决,但是只要陪审员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即使只有一位陪审员提出异议,案件都不能了结。在这种矛盾的环境下,陪审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一个案件无法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为有自己感情和个性的普通人,都可以对案件的证据,证人证词提出合乎情理的猜疑和困惑,用理性的思维来思考案件的来龙去脉,以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

再次,由于个人的情感和身份地位的不同,每个人的看法存在差异。有时候,一个陪审员的情感偏见必须受到其他陪审员的质问,但是身处在这样一个裁决案件的氛围中,他们的权利是一样的,他们也履行着和你一样的陪审员的职责,因此需要正义和良知作支撑。当法律使他们成为法律的守护神时,他们代表着正义和公平的化身。

他们有着巨大的责任,伟大的民主,并且被认可和信任来消除对真正无辜人民的怀疑。陪审制度是人类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延续自己的生命而创造的,它维护着最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以及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相比,我们最需要的是发言权和意见。那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到底在**呢?在美国,法律的第一要素是公平,其次是正义。

没有公平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首先必须是公平的。“辛普森杀妻“案往往成为国内法学家指责欧美法系有失正义的最好案例,总认为案子的最终获胜只是”富人“的胜利。但是最终打动陪审团的比不是辛普森的美元,无论陪审团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他们最终的酬劳都只有三美元。

这是因为**在调查此案时未经许可搜查了辛普森的房子,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获得了证据。这是为了提高效率。事实上,在陪审团和法官看来,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在中国,法律的第一要素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权威。

谁敢挑战权威,谁就要受到法的制裁。从汉高祖遗嘱的三章到清代法律,再到现在纷繁复杂的票据。法律越来越多,但我们的公平环境似乎越来越差。

因为在美国,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和每一种公平的可能性,即使只有一个人有不同的意见,案件也会重新开始。这种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他们每一个人,无论高低,都不放弃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力。在中国,这种公平的权利似乎受到了保护,人们更看重公正和权威。

有多少案件,为了尽快解决,追求效率,不走法定程序。有时候,正是因为**的权利被滥用、无人监督,重庆等黑恶势力无耻地与**勾结,导致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而这样的风气也深入一个民族的骨髓。

对于权威,人们都顶礼膜拜,唯听是从。

对于普通人来说,似乎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和变化。总之,当我们决定他人命运事情的时候,请大家放一放手边的事情,慎重再慎重的考虑考虑。因为当你被别人决定的时候,你也希望别人谨慎谨慎。

今天我们可以肯定,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偏见,这是探索真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美国陪审制度的功能是采取平等对待的立场,避免个人生命处于弱势地位的威胁。

十二怒汉。一个国家的精神,也是这种精神造就了一个国家。

怒观后感 篇7

《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饰演的8号说,“合理怀疑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整部影片就在实践着这一原则,影片虽然十分理想主义,但深深植根于现实。《十二怒汉》是影史的不朽名作,在豆瓣排名第26,imdb排名第7。

下面是3篇关于《十二怒汉》的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_篇1这是一部表现美国陪审员制度的黑白片,也是一部“清谈类”的推理电影。一个房间,一个饮水机,一个风扇,一个衣柜,一张桌子,十二个来自不同阶层的男人。

影片的一开始,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只有8号陪审员坚持被告人是无罪的(我知道好戏要开场了)。之后8号陪审员分别从物证和人证出发,通过观点重组,细节推断,现场重建以及敏锐的洞察力一举推翻证人的谎言,证明耳听为虚,眼见也不为实的“推理”规条。

“清谈类”的推理**和电影,成败的关键在于人物性格的塑造以及推理的过程上。**看到一半的时候,想起前段时间看的《七个证人》,从推理**的角度看,《十二怒汉》中的“侦探”用到了大部分的破案方法,但在推理的厚重感上还有所不足,这种“厚重感”体现**索间关联度上,逻辑性是比线索多寡更重要的推理要素(这也是我觉得《荷兰鞋》与《法国粉末》旗鼓相当的原因)。

影片叙述张弛有度,恰到好处的在每一轮的推理后安排“中场休息”时间,让观众有时间和精力回味故事之外导演要表达的东西。除了正义,司法制度,民主制度,“疑罪从无”外,感触最深的就是我们从小接受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处事准则。虽然片名叫做《十二怒汉》,但十二名陪审员中的大多数却还是理性的绅士,他们坚持着不同的观点,却也一直捍卫着对立者说话的权利,片中的有一位陪审员说的好,大意是:

“我不是哪一方,我只站在事实这一方。”抱团并不代表着掌握了事实,真相才是唯一可以横亘在对立方中间的高山,而我们要的是有登上这座高山的勇气和毅力。

该片拍摄于1957年,里面的很多演员现在也已作古,但我还是怀念他们身上的汗水味,就像在怀念所有心无旁骛的推理故事一样;我想念那夏夜哗啦啦的雷雨声,就像在想念所有“名侦探”身上的“光辉”一样。……

十二怒汉观后感_篇21957年的《十二怒汉》是导演西德尼?吕美特的**作,由亨利方达主演,是一部**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影片获柏林金熊奖。在俄罗斯与车臣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历史矛盾背景下,生活在战争阴影下的莫斯科人民对车臣人民有着明显的仇恨和厌恶。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一名车臣男孩涉嫌杀害他的养父,一名俄罗斯军官。经过三天的审判,法院将最终裁决移交给了12名俄罗斯陪审员。影片巧妙地将****纳入影片的体系中,暗示了法庭上由于人们的主观情感可能导致的判断失误,无形中突显了仇恨的张力,提升了审判的高度。

影片奠定简单的黑白色调,在少年飞驰的自行车车轮间,凌乱闪现的镜头片段间,“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这句话不断从不同人的唇边吐出。经过冗长庭审后,睡眼朦胧的少年被带入一间黑暗阴冷的小屋中关押,而在一个学校的体育活动室里十二名陪审员登场,每个人都是漫不经心毕竟案情已进行了三天,且人证物证俱在,似乎男孩有罪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了。表决开始,居然有一票1票无罪!

反对者有点尴尬和紧张:“我们买西瓜,不甜可以扔掉。然而表决不是买西瓜,我们举举手,这么年轻的一个孩子可能就一辈子要在监狱里了。

”其实他也没有丝毫的证据能证明男孩并没有弑父,弄清楚事实真相的唯一办法是以反对票拖延时间。在反对者的指导下,投票又一轮又一轮地进行。在分享生活经历、现场模拟案情、尝试探索其它可能性后,陪审员们最终一致通过了无罪判决。

在这场大审判中,气氛始终紧张而沉闷,似乎每次在那个孩子濒临有罪判决的边缘,总有一只有力的大手把他往无罪的方向推一把,这就是智者对法律严谨性的尊重,对人性良善的呼唤。法律是理性、严格和权威的象征。似乎凡是遵纪守法的人都能做到最好。但谁能保证法律本身是公正和完善的呢?

真相常常蜷缩在层层笼罩的迷雾背后,法律所倚重的证据可能仅仅是薄如蝉翼的一页纸,或者几句变化无常的证言。发现的所谓“真相”,可能远远不是终点。在无尽的循环中,只有一种温暖的力量,那就是黑暗中永恒的光明,它引导人们找到真理的出路,那就是人性中最原始的善。

法律与情感的平衡从来就不是完全平衡的,人心最本质的善良与慈悲,构筑了人与人之间最为丰富的精神家园,超越了现实世界的利益纷争。

尽管导演在影片中并未给出**是谁的答案,但是随着电影情节对十二名陪审员多样而奇妙的人生境遇娓娓道来,让观众感受到的,是一种温暖的力量、一种坚定的信念、一种由衷的感动!面对一个毫不相干的车臣男孩,陪审员们追随内心的良善,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去发现真实,从而坚定而确信的投出了自己对生命的尊重与怜悯的一票。影片最后一句话让观众深思:

“法律,是永恒、至高无上的,可是,如果仁慈高过法律呢?”

十二怒汉观后感_篇3最近,闲暇之余看了《十二怒汉》(12 angry men)和《辛普森梦之队》(纪录片),两部影片折**美国的司法制度,联想到近期中国的宝马碾童案,让人感慨良多。

在这两部影片中,控方的证据似乎都是确凿的。我想如果这两个案子在中国,肯定没有悬案,被告律师只能做轻罪的辩护。但在美国,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两名被告均被无罪释放。为什么,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不禁使人深思。

在这两起案件中,美国刑事审判中的司法独立和无合理怀疑制度得到了充分发挥,但也反映了美国司法审判中对民意的抛弃。传统的朴素正义观不再被精英治国所推崇,因为普世民意并非正义,而且很可能恰恰与正义相背离,走向非理性的**。

(一)十二怒汉

在《十二怒汉》里,由12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中,仅有一个8号的建筑师,凭借陪审团12位成员必须达成一致方可定罪原则,第一次投票便投了无罪一票,致使大部分陪审员只想走完程序给被告定罪的想法落空。在每个人的意见都不同与你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意见,争取自己的理由,是一种独立的思维精神。在中国,所谓的人云亦云、鹦鹉学舌之辈太过泛滥,普通民意并不会对某个事实进行考证,更不用谈自己的独立思考。

往往都是跟风跑,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在中国得到前所未有的演绎。同时这种表面看似自由民主的“大多数决定原则”广泛应用于中国司法审判中,如:中国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在决议时遵循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检察院的检委会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也遵循以上原则……,这种大多数决定原也被适用于政治体制的各个方面。

在这方面,我并不反对使用这一原则,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同时保留相关的救济制度或其他制衡这一原则的制度。因为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极有可能形成对少数人的多数权,不幸的是,少数人的意志恰恰代表了正义。对此,我们可以运用其他相关制度来降低运用此项原则的成本,比如美国司法制度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员必须一致通过原则,否则该案就被宣布为悬而未决之案(hung jury),再重新组建下一个陪审团对该案进行表决,虽然这种制约或制衡不是最好的制度,但相比中国而言,在未找到其他比好的方法情况下,却是迄今为止最能有效保障人权的一种制度。

在《十二怒汉》影片中,检方提出的证据如下:1、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2、楼下的跛脚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花了15秒走到门口看到被告跑下楼梯;3、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且杂货店的老板出面指认被告,被害人伤口是利器从上而下所伤;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如果本案的所有条件不变,只有在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被告的律师将不为无罪辩护,而只为最轻的辩护。

被告人一出生在民间石窟,少年就遭受家庭暴力,随后又去了感化所等,以求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争取从轻判决。但在美国,还有一个附加的陪审团制度,而恰恰在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中,又有一个能独立思考、有质疑精神的8号陪审团,那么结果就大不相同了。8号建筑师,我不知道西德尼·卢米特导演是有意还是无意。他安排8号做建筑师。

我无意贬低知识水平不高的民众,只是相对来说,文化水平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思考深度和广度,即知识水平决定一个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当然并不排除像六祖惠能那样的例外。作为建筑师,8号楼的细节可能是导演无意安排的,我不敢猜测。8号随后凭借自己的“固执己见”和缜密的逻辑思维,提出本案的五大疑点: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火车最后两节通过实践大约6s左右。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 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当时火车还是持续通过,噪音还在持续,他不可能听清物体倒下的声音,随后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

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 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 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8号通过对检方证据的质疑,逐一说服其他11位陪审员,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在整个过程中,有个一镜头让我觉得尤为震撼,当其中一个坚持被告有罪又急着回去看球赛的陪审员,在同意有罪的人处于弱势的情况,改变自己观点,认为被告无罪,其中有个社会职务为钟表工就随即发问,为什么觉得被告无罪,结果该名陪审员说不出所以然。钟表工便怒不可遏教训他道,你必须因为真正觉得被告无罪改变主意,如果是因为要急着回家看球赛才改变主意的,则不会轻饶他。国家设置的这个制度是为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个人没有理由滥用。

当时,感慨1957年的美国,普通民众都有这样的觉悟,何愁国不强,民不富?美国的强大并不是没有理由。

与其说陪审团制度以及刑事审判中毫无合理怀疑制度为一个18岁少年免去了电椅之刑,还不如说一个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之人挽救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当然后者只能借助前者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前者作为制度性保障,后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再怎么强也无济于事。但如果没有后者,无论制度如何规范,也是白搭。

两者相辅相成,方显成效。可惜的是在中国,两样都没有,不论以前的泸州二奶继承案,还是近期的宝马碾童案,公权机关都基于普通民意的愤慨,在朴素正义观的指导下从而把最初的定论改成普通民意可以接受的结论,这种取悦普通民众的做法无疑是对法治的最大妨碍。姑且不论普通民意是否能够代表正义,单单公权机关包括审判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自身权力,而囿于并受限于普通民意,这一点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打击却是致命的。

审判机关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民意,那么就无法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普通民意瞄准的下一个目标是不是自己。在一个个人自由无法保障的社会,谈何民主?!

而在中国,缺少某种介质,这种介质或者也可以称为某个团体,起着平衡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作用。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天大地大,人情最大,检察院的公诉科检察官跟法院的刑庭法官之间关系微妙,即使不是大学同学,几个刑案办下来,估计关系早已熟稔,相对律师,两者都是代表国家公权,自认为是为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两者对“拿人钱财、****”的律师有相同的潜在敌视的情感,表面上看起来法官是中立的,其实并非如此。如果一个刑案到了检察院公诉阶段,基本已经定型了,被告肯定会判刑,除非有证明其无罪的新的证据出现,但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

因为调查取证权在公安和检察院,两者不会自打嘴巴。而法院也不会轻易判被告无罪,好歹也要给检方一个面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检方对法律实施有监督权,检方的权力大于法院。

凡此种种,中国的刑案做无罪辩护的少之又少,律师们也清楚,绝不自己调查取证,以防被公权机关依据那该死的306条冠以 “莫须有”罪名把自己也赔了进去,只能在公安和检方提供的证据中苦苦寻找一线生机,妄图找出他们有自相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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