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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报告

发表时间:2024-03-24

经营情况报告五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经常需要书写报告,正文的引言部分是报告的开头语。你知道哪些可以借鉴的报告范文吗?经过精心筛选中学范文网小编向大家推荐了名为“经营情况报告”的文章,以下是一些有用的参考信息供您查阅!

经营情况报告(篇1)

自3月18日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按照国家、省、州局文件要求,局庚急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3月18日-24日共排查19家医疗机构1家药品批发企业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21家单位,现将排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货配送;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成都中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单位供货配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有成都中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合法的资质证明;未存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资质证明。

二、县辖区内没有疫苗经营企业。

三、3月18日-24日排查的19家医疗机构,经检查发现各疫苗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均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配送过程中有疫苗转运接收单和相关记录,多数接种单位能实时监控疫苗存储温度并进行登记。各接种单位在疫苗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疫苗购进、验收、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各疫苗接种单位填写的发放记录和接种记录不统一,个别接种单位填写的接种记录不完整,缺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

3、各疫苗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都没有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所使用疫苗的当批检验报告书。

4、个别疫苗接种单位储存疫苗的冰箱温度显示与记录登记不一致;

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部分疫苗发放后没有及时填写疫苗发放记录。

针对少数接种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将督促存在问题的相关接种单位及时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加强监管,确保疫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经营情况报告(篇2)

为深入了解一线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与企业共渡难关,根据镇党委政府深化“干部进企业,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茭委[的通知要求,我镇于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19日开展了企业走访活动,现将走访情况汇总如下。

一、走访总体情况

本次活动共走访了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平稳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等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走访活动成效

通过本次集中走访活动,镇领导实地调研了镇内企业的发展现状,详细听取了企业对当前面临主要困难和问题的反映,从而为下一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扶持、帮助企业发展工作收集了第一手资料。总的来说,本次走访企业活动基本取得了一定成效:

1、基本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通过对走访情况的汇总,可以看出:一方面,在国际金融危机大环境影响下,今年以来,国内市场需求萎缩,特别是第一季度,一些企业发展不同程度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自强化工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信心还是比较强的,三诚电器负责人表示,虽然在生产成本上与一些大的企业有差距,但企业准备今年投入不失业,以实际行动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

2、了解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通过走访情况的分析,我们共梳理出当前企业遇到的一些带有共性的困难。一是资金问题,较多企业反映当前资金回笼难、周转资金缺口大,融资困难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如铖铭五金(建设厂房),望建设达产保证金早日退回。二是自来水问题,自强化工、信烁机电等企业希望能尽快将自来水接入企业,方便生产生活。三是环境问题,部分企业反映周边环境不好,对企业的形象和对外合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四是人才问题,因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吸引,留住技术和高层次人才存在一定难度,如自强化工目前存在管理人员不足,门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方面还不够。五是竞争大,与其他地方的同类企业价格战,原材料涨价,成本提高,然而价格很难提高,导致效益低。六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象星星泡沫、尊一装饰都想在本镇购买一块土地用以更好的发展。另外部分企业还存在库存多,废品多,外销难,有延单情况,订单减少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经济发展。九龙玻璃表示今年市场不景气,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对企业影响较大,一些门业企业缺少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等,希望政府能尽快解决。

3、发现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走访统计发现,企业存在能源消耗大的问题,走访的规模企业共用电1605。23万度,比去年同期增长13。22%,产值2。1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用电量的增长速度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其中美虹工贸和恒达铸造用电增幅最为明显。还有些企业存在用电增,产值增,然而税收不增的现象。部分企业产值是有,但是在报表上体现较少,如:五金,机电,艺术,机电等。针对这一现象,领导干部通过耐心地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统计人员工作指导和培训,督促企业真实反应产值税收,说明其利害关系,要求企业所用的电要在产值和税收上体现出来。同时将配合企业做好强化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产值产业,逐步淘汰高能耗项目和装备,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有效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4、可能上规模的企业

经过走访调查,共有魏杰凯工贸有限公司、炫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鑫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裕丰机电有限公司、海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尊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杰天电器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重点

从所反映情况来看,企业对我镇加快土地遗留问题政策处理、优化园区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较多。企业的要求就是我们工作的方向,为此我们今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镇领导班子已就企业反映的情况召开了专题会议,根据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分类,研究制定不同的解决办法,同时落实相关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向企业作出办理答复。

(2)深化政企互动平台。加强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对今年可能达到规上指标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帮扶。

(3)抓基础设施建设。按年初计划,积极推进胡宅垄工业功能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该项目早日投入运营使用,为门业企业申领相关证照扫清障碍。

(反船型、农牧场土地的出让进度,还要抓紧时间解决部分企业土地证未办理的问题,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环境营造,鼓励企业依托优势项目实施提型转质,引导企业通过提升产品档次来扩大市场销量,通过帮扶使企业的产值和税收达到年初预期目标。

经营情况报告(篇3)

根据xx工商局要求,我公司认真组织开展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动员,精心安排部署

公司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司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相关工作。会上,

一是由总经理带领全体参会人员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深刻分析了虚假违法广告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积极参与自检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全面负责广告自检自查相关工作;

三是确定了检查范围、检查方法及检查重点。

二、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检查

制作、代理、发布,无超范围经营。

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严格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

严格审查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广告形式符合有关规定;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按规定及时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工商局。

6、及时办理广告执业备案手续。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时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

三、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并及时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情况自检自查,确保广告经营活动合法有效。

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情况报告(篇4)

,进行为期一天的考察活动。经过与该酒店前台、销售、客房、餐饮、美容等服务区域的相关人员接触,并在酒店内多处观察,得出了一些很有参考价值的考察发现。

一、酒店的劣势

1、总体销售力度不足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该酒店的客房出租率在,餐饮销售状况更差,下午,上座率估计有70%。

这种现象与该酒店的总体销售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主要原因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在该酒店开业时没有象“麦当劳”、“肯德基”开新店一样在全球展开销售宣传活动。以至酒店在开业初期,社会知名度很低。

(在本市实际应归属于高档消费群体。酒店也没有计划对目标市场做相应的调整考虑。

(3)宣传推广不够,在媒体上宣传的次数太少。

(行政、商务房;销售活动受到外方管理人员因不了解中国国情及本市习惯而做出决定的影响;另外,销售活动还受到业主单位过于具体的干预,如对婚宴价格规定不能低于1000元/桌等。

2、餐饮服务存在致命弱点

(1)中餐厅菜品没有特色,制作粗糙,导致客人很少,餐厅显得冷清,人气不旺,这与厨师的烹调水平有关。

(装饰、灯光缺乏变化,不生动。环境和菜品与过高的价格不协调,无法吸引客人。

3、服务质量不够稳定

(1)服务的一致性较差,如面对客人打招呼的方法不一,服务的及时性不够。

(2)美容美发服务与酒店整体环境不协调,服务质量欠佳。

4、酒店整体培训不到位

服务质量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是培训不到位。酒店开业前做了一阵子培训,但开业以来因忙于具体的服务而没有再做系统的培训,只是在班前点名会上就事论事地讲一些发生过的问题。另外,酒店多数员工受到的专门培训不多,员工中有一部分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酒店服务经验不足。因此酒店的培训工作显得很薄弱。

另外,与培训紧密联系的督导系统也显得很弱。管理人员在现场,但没有起到督导作用,也没有考核系统。

5、客房硬件存在严重的隔音问题。

主要是指相邻的两个房间隔音效果不好,目前只能尽量隔间出售,以免除客人因此发生的投诉。因此,总共238间客房目前只有一半能出租。

6、人员素质存在缺陷

酒店外方管理人员较多,如总经理是奥地利人,销售总监是新西兰人,各部门总监绝大多数是外国人,他们均未深入了解本市的酒店市场,因此在决策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偏差,或与现实相悖,或与中方管理人员沟通不畅等,在一定时期内制约了酒店的协调发展。

7、业主与管理方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业主对管理方的具体业务干预过多,影响了酒店的工作效率、员工情绪和销售策略。这直接影响了多个部门的能力的发挥。

二、酒店的优势

1、客房硬件在本市乃至全国都是一流的

这方面比s大饭店好。如客房里有饮用水系统,卫生间有紧急呼救“sos”按钮,客房宽敞、明亮、整洁、布局合理,床及床上用品舒适,这是新的客房设施的优势。

热情、友善

尤其是前台,对客人热情、微笑、主动。给客人有一种亲切感、安全感。

3、保安系统管理有力度,让客人感到安全。

如电梯间里由钥匙卡控制客人上楼的层数,乘电梯上需要插钥匙卡,如没有钥匙卡只能上到对电梯间的情况监视非常重视,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马上打开对讲机与电梯间的客人通话。如:我们与另一住房客人同乘一组电梯上楼,但对方反复将钥匙卡插入钥匙孔并按,当用我们的钥匙卡时电梯有反应,这时电梯轿厢里的对讲广播响了,服务员问“发生了什么问题,需要帮助吗?”

经营情况报告(篇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四条  实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并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查核实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各类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规章制度,及时堵住经营、投融资、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3%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采取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本企业的责任追究。

(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况,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宜国资委〔2007〕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