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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发表时间:2024-02-26

保险合同(优选十二篇)。

在当今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人们都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在此之前,签订合同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您是否有关于起草合同的困惑?请继续访问我们的网站,获取更多行业动态。

保险合同【篇1】

某某大学扶持大学生创业合作协议

(实践型创业项目用)

甲方:某某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乙方:                               (被扶持创业项目或团队名称)

甲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门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项目团队提供创业服务和场地管理的机构。乙方是申请在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建立办事机构的实践型创业项目团队(商铺或企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项目名称为:                           项目。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创业实践基地地址为                       ,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     平方米。使用权是(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及时向乙方传达教育部、教育厅、工商税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落实。

3.监督乙方办理以下事项: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4.设立创业资金,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5.针对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为其主要成员申请素质学分。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乙方的考核评估标准,不定期地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7.于约定的日期将楼房、设施完好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对楼房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

8.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创业实践基地的和谐有序。

2.乙方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各团队在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大学生创业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需向大学生创业中心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项目状况。

4.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应报告甲方,由甲方派人维修;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

5.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和传销,否则乙方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办公场地。

6.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指定空间,若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拆除、清理。

7.乙方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合格后,将其保证金退还乙方,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乙方应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搬离。

8.乙方在协议结束日前,需偿还全部无息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迟还款,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入驻创业实践基地并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创业实践基地并开展工作;

2.创业商铺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大学生创业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

5.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水电费;

6.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7.乙方季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授权协议;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可以享受创业实践基地对入驻团队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5日告知。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附件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f215.com

保险合同【篇2】

保险合同:保障你我的平安和未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可预测的困境。这些困境可能是因为突发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健康问题或财产损失等。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通过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来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概念、内容以及其价值和意义。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种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法律合同。一般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规定了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具体条款。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来确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意外事故、健康问题、财产损失等。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续保方式等。


二、保险合同的价值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保险合同可以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当投保人遭受财产损失、意外事故或健康问题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和救助。这可以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保险合同可以提供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通过签订合同,投保人可以将风险分担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保险合同还可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险合同的存在可以促进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持。


三、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和义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项和义务。投保人在填写保险申请表时要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若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赔偿。投保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投保人还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合同,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和保障。通过签订合同,我们可以在面临意外风险时得到适当的赔偿和救助,同时减轻了经济负担。在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履行一些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对保险合同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更加慎重和明智。

保险合同【篇3】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根据《解释》第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知识延伸: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

保险合同【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倾覆;

(爆炸;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测试、进厂修理;

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保险合同【篇5】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保险合同【篇6】

商业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旨在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本文将详细探讨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以及重要性。


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保险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为商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保险赔偿,而商业企业则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种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确保持续的经营发展。


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保险责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向商业企业提供的保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责任风险、员工意外伤害等。其次是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也就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商业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和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的金额。这些金额通常会根据企业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差异。另外,合同还会约定相应的保险费用,商业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商业保险合同还会详细说明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企业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这些突发事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可以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获得赔偿,减轻损失。商业保险合同还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在发生责任纠纷时,商业保险可以帮助企业支付相应的赔偿,并且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增加企业的信任度,提升客户和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心。商业保险合同还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各项合同的约定,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经营保障,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为了确保商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保障,商业企业在购买保险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有必要,商业企业还可以寻求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以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最适合企业的需求。在签订合同后,商业企业还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并保持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及时了解合同的有效期和保单的变更等情况。


商业保险合同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商业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最适合企业的需求。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并及时了解合同的有效期和保单的变更等情况。通过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商业企业可以获得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经营环境。

保险合同【篇7】

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

[案情]

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后,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第二种认为,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提供赌资而被张某杀害,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自然规律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涉及到保险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对于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的一项原则。实践中,引起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种情形。多种原因,是指保险标的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

认定近因和保险责任,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的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不能区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可以协商赔付。二是多种原因相继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范围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属于责任免除且为近因,后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后因属于近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由于在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张某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生导致。即胡某追讨赌资是前因,张某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且前后衔接的。那么,追讨赌资的行为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哪个原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原则来判断。而本案胡某追讨赌资时,张某如果没有产生杀人的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付,就不会导致胡某身亡。即,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也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正导致胡某死亡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合同【篇8】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保障和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这种合同是商业领域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涉及各种类型的保险,例如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组成部分、重要性,以及如何寻找和选择适合企业的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个通过签署双方协议而产生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保护企业或组织免受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这种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企业或组织之间签署,其中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合同条款向企业支付赔偿金。商业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多个组成部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在合同下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企业或组织需要履行的义务。这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免赔额和赔偿的条件等。保险条款中的这些内容对于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非常重要,因此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协商。


除了保险条款,商业保险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申请表和批保单。申请表是企业或组织填写的表格,用于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批保单是保险公司将申请表中的信息和保险条款结合起来,形成最终的保险合同文件。这些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保险合同,确保保险责任和义务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它们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获得财务和法律的保护。通过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合同,企业可以减轻自身的风险和责任,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获得及时的赔偿。保险合同还可以提高企业的信任度,在一些场合下是必要的法律要求。


当企业或组织寻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合同时,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企业或组织需要评估自身的风险和保险需求。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来实现。企业需要从各个保险公司中获取报价和政策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前,企业或组织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以确保其满足其风险管理和保险需求。


小编认为,商业保险合同是企业和组织管理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工具。这种合同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范围,为企业和组织提供财务和法律的保障。对于企业而言,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合同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比较。通过正确的保险选择和合同签署,企业可以获得最佳的风险管理和保护方案,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成功。

保险合同【篇9】

海洋货物运输_____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承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 记

包装及数量

_____货物项目

_____金额

总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

承_____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_____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_____单正本(本_____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_____公司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海洋运输货物_____合同格式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_____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_____货物遭受损失时,本_____按照_____单上订明承_____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_____负责赔偿:

1.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_____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_____公司。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_____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_____人有权终止_____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_____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如实回答_____人就_____标的或者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_____人对_____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条 _____货物如果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获悉后。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_____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

二、除外责任

(一)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_____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_____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二)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_____货物运到非_____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_____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十条 被_____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_____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_____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

四、被_____人的义务

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公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

(一)当被_____货物运抵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_____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_____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_____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_____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_____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_____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本_____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_____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_____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_____人。

五、索赔期限

本_____索赔时效,从被_____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合同【篇10】

案情: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到底应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篇11】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详细解析保险合同,从定义、组成要素、重要条款、重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的契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备合法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签署主体。其次是保险标的,也就是需要投保的财产或人身。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保险期间是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其中有一些是比较重要且需要特别关注的。首先是保险条款,它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其次是免赔额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的责任范围,超过免赔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的大小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实际保障金额。再次是解除合同和退还保费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被保险人的退保权利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利。最后是争议解决条款,它规定了在保险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其次,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再次,保险合同提供了在保险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最后,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经营依据和保险风险评估的依据,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总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免赔额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只有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保险合同,我们才能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全与保障。

保险合同【篇12】

内容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本文重点阐述了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生效的影响,并指出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事业发展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保险事业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 “ 可保利益 ” 或 “ 可保权益 ” 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一)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和违反善良风俗所产生的利益,不需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英国早在 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证明的、或通过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 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区分有社会经济作用的保险关系与纯投机的行为,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其功能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在一物上可多重保险而并不构成复保险。而20世纪诞生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更强调保险的补偿作用。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谁有权投保,谁就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而且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为无效。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果是全部丧失,则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果是部分丧失,则保险合同部分解除。例如一批货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给他人的同时,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买受人承受,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全部或部分丧失。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辅相成,就财产保险而言,如果以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他人财产投保,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也并无损失发生,但却可获得赔偿,这样就与无异。更有甚者,投保人为了早日实现其利益,不去等待被保危险的自然发生,而是去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是不言而喻的。但有了保险利益的规定后,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却可以大大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就人寿保险而言,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规定,那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则投保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的给付。健康为,博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险单,该法因而被誉为“禁止法案”。

(二)保险利益原则随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人们对保险利益产生了深刻的理解。目前有一种趋向,即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特别表现在澳大利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1984年澳大利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仅仅以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为由使合同失效。该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即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趋势看,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保险利益原则,对外可使我国的保险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内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解决保险业务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改变立法滞后于实践的状态。

结论

自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中都得到了贯彻和彰显。在人类越来越寻求安全

和保障的今天,保险业更加蓬勃地发展,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更加具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

2.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