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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3-12-25

最新中止审理申请书通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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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篇1】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涉案标的多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受理[案号:(2006)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并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2、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省国立投资(控股)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解除XX第一广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该案涉案标的1。2亿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诸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受理[案号:(2006)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并已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尚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三、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

鉴于在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下达前,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适格之被告尚不确定,其审理显然难以进行;鉴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多起重大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以至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难以确定,该公司的清算工作无从开始,因而也就不存在解散该公司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予中止诉讼的规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重申请中止(2008)厦民初字第143号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f215.CoM

附:

1、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4、、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7、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8、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2】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xx)成华民初字第3xx8号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

陈xx以其在《设备购销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其本人系合同主体,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是陈xx是否是合同主体。该争议同样也是新都区法院受理的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诺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xx新都民初字第2xx6号民事判决,认定诺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xx)为合同主体。诺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

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xx)成华民初字第3xx8号陈xx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3】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4】

申请事项:

申请人xxx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xxx市乙公司与xxx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5】

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明灯,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安徽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96号8栋1号,联系电话15805519830.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叶秀云诉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并未殴打原告,现不服包公(淝)决字[20__]第0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望贵法院批准。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7月1日 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件说明》一份

##结束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6】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7】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及住址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一、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王某某随后以民政局为被告、申请人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直至行政案件结束后恢复审理。

二、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太国用(20xx)第003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但王某某对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拒绝质证,现申请人及代理人均因“纪委办案、无法核实”而无法获取该土地使用证的档案材料,王某某拥有并拒不提供该土地使用证的原件,申请人及代理人均认为从保护王某某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审理与判决做到不枉不纵、节约司法资源、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及达到案结事了的终极司法目标,贵院在对上述证据无法核实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直至可以核实并核实完毕后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8】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公司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理由:

一、云南齿轮厂的法人主体的资格尚待另案确认

20xx年5月18日,云南齿轮厂就已经改制出售,按照改制要求及法律规定,云南齿轮厂作为国有经济的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亡,云南齿轮厂的净资产已全部出售,被收购的资产重组成立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与申请人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了对云南齿轮厂的收购工作。20xx年5月10日,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的合资合作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至今,但由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相关报批及工商手续,也不注销云南齿轮厂,导致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未能登记确认。20xx年12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该案审理的结果将影响到云南齿轮厂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承继者。相应地,在云南齿轮厂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适格之原告究竟是云南齿轮厂还是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且云南齿轮厂现有的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林开祥,早就被国资委免去厂长职务,显示的经济性质仍是国有经济,这与云南齿轮厂的客观现状严重不符。

二、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及性质待另案确定

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的生产场地的使用,实际上是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之间《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协议》的履行,从20xx年5月10日至今,在履行过程中还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机械互调、共同销售、收益分配等履约行为。现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生产场地的使用费用,收回生产场地,实质是拒不履行《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协议》。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中院所提起的诉讼,就是为了确认和理顺双方之间的收购云南齿轮厂的合资合作行为,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和关系以及最终的处理,都有待于另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

综上,在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件的起因是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生产场地的提供是履行《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其中一部分。20xx年12月11日在贵院开庭审理的两个案件,一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支付所谓的生产机床的零件费用;二是另案物权确认纠纷,要求支付使用加工机床的设备费用,返还加工机床的设备,以及在贵院尚未开庭的收回场地,支付场地租赁费用的纠纷,均表明美国云南投资公司、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已没有国有法人资格的云南齿轮厂拒不履行履行收购云南齿轮厂的实施方案,拒不履行《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将履行行为割裂,逃避《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违约责任。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即是《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应由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性质均应在中院另案裁判生效后,才能认定。

另由于云南齿轮厂的国有法人主体已经终止,云南齿轮厂的主体身份以及债权债务的归属均须在确认和理顺《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中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关系的性质及处理都有待于另案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特申请中止审理本案,请求贵院批准,以维护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此致

昆明市五华中级人民法院

中止审理申请书【篇9】

申请人:山东省XXXX局

地址:济南市X号

负责人:王HB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

事实与理由

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在案,案号为:(20xx)市行初字第144号。在贵院受理本案前,对HT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申请人已依法于20xx年11月14日向山东省公安厅移送《涉税案件移送书》(鲁XX移[20xx]1号)。山东省公安厅经审查认为HT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9年度至20xx年度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列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涉嫌偷税犯罪,现已立案侦查。申请人认为HT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税务行政决定的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本案须以山东省公安厅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案,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济南市SZQ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省XXXX局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