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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

发表时间:2024-03-31

劳务派遣合同收藏。

随着人们诚信守法意识的不断加强,为了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签订合同,你知道合同需要包括哪些方面吗?中学范文网编辑为您提供了以下可能有用的“劳务派遣合同”,我们将会持续为您带来更多有趣有用的信息请您关注我们的网站!

劳务派遣合同 篇1

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劳动合同,通过该合同,劳动者被派遣方派遣到用工方进行工作,而与用工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在当今社会的用工形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就劳动力派遣事项所达成的合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派遣的工作内容、用工期限、待遇等事项,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点在于其三方关系。其中,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合同的一方,该单位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劳动者;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方是劳务派遣合同的另一方,该单位需要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具体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待遇;劳务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合同的第三方,他们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这样的三方关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互动性,既能满足派遣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又能满足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合同对于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权益。同时,派遣单位还应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与派遣劳动者约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工作情况的指导和管理。


劳务派遣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一些不法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利用劳务派遣合同进行非法操作,跳过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给派遣劳动者带来不利影响。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引发纠纷和劳动争议。


小编认为,劳务派遣合同是当今社会用工形式中重要的一种合同形式。通过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劳动者可以顺利就业,用工单位可以满足用工需求,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劳务派遣合同也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只有在合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劳务派遣合同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务派遣合同 篇2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派遣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但是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期限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 篇3

(一)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 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劳务派遣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

二、定义。

1.“劳务派遣”是指甲方将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派往乙方从事一系列工作岗位的行为。

2.“被派遣员工”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派遣到乙方从事工作的员工。

3.“工作时间”是指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的时间,包括试用期和正式聘用期。

被派遣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信息如下:

1.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期限。

1.试用期:被派遣员工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正式聘用期:试用期满后,如乙方对被派遣员工满意,可正式聘用该员工,正式聘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工作考核。

1.考核制度: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应遵守乙方的考核制度,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3.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被派遣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惩处。

4.责任承担: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福利待遇。

1.社保: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住房公积金: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为被派遣员工缴纳住房公基煎。

3.年假与带薪休假: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享有与乙方员工同等的年假和带薪休假待遇。

4.其他福利待遇: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享有与乙方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5.费用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与解决争议。

1.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其他事项进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包括被派遣员工的名单及个人信息。

5.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九、签署页(略)。

劳务派遣合同 篇5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

正式工指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区别是:

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

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

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

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