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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6-01-18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必备17篇)。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一)明确职责。各镇(街道)作为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体要承担主要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并及时与县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同时,对本辖区内未列为县级监测预警范围但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预案,相关情况也要及时向县预警办报告。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与措施,细化工作预案,细分异常类别,落实专人加强监测,及时反映。

(二)动态监测。建立县级责任部门和镇(街道)对企业的风险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风险排摸,及时收集信息,一旦发现企业异常苗头,各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跟踪和监控,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分析企业趋势,及时向县预警办报告情况;对产业关联度大、互保牵涉面广、有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异常情况和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更要加倍重点关注,努力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报告。

(三)分级监管。以及早化解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确保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建立分级监管机制,在属地为主的基础上,对重点骨干企业的监测预警要与县级领导、县级部门联系企业制度挂钩,企业相关情况要及时汇报县级联系领导,并请县级联系领导重点关注企业动态和协调落实解困对策措施;县预警办、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各镇(街道)做好一般企业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未入围县级监测范围小企业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Xx负责冬季长跑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Xx负责全校冬季长跑的检查工作以及组织工 作。

组员:体育教师和全体班主任。

二、划定长跑路线

学校田径场

三、长跑活动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大课间活动时间

四、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跑步前同学们要穿好适合体育锻炼的服装和鞋进行锻炼。各班 体育委员统计好本班出勤情况。如请病假,需由班主任老师认可。

2、体育教师负责勘查长跑路线上的不安全隐患,如:察看操场跑道有无积水结冰现象,并负责予以排除或提出防止事故的具体措施。

3、长跑前,各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长跑中的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跑动中不随意讲话,不拥挤,匀速行进,不宜忽快忽慢,跑动速 度为中速偏慢。如发生有学生意外摔倒,其它同学应该及时避让,避免发生踩踏现象。

4、班主任必须跟在长跑的学生队伍中,保护学生安全。体育老师 在弯道上察看跑步状况,协助管理学生队伍。

5、各班班主任要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对有特异体质 和特殊疾病的学生,要告知后,实行免跑。

6、在跑前集中和跑后解散时,各班班主任要向学生反复强调不要拥 挤,坚决不允许打闹、推搡。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县政府成立县企业风险监测预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人行海盐县支行、县银监办、县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县信访局、县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各镇(街道)及县级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根据工作职责,精心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工业企业风险监测与预警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中层业务骨干担任工作联络员,做到责任到人,并严守企业秘密,确保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事件影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事件类型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预案所适用的事件类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设施(装备)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水华暴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衔接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涉及跨市、跨省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省应急预案的体系下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与十堰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挥调度。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以及辖区内各企业及工业园区所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武警十堰市支队,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指挥部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开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处置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进行媒体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虚假信息;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组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5)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污染物扩散评估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地理信息资料;配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诱发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人员的运输工作;参与对道路、水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8)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进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9)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提供水文勘测信息,组织、协调实地水文勘测;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11)市城管执法委: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供应;对药品、救灾等应急储备物资项目进行审批服务和政策资金争取工作。

(1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与技术支持。

(1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15)市民政局:参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应急物资供应单位进行应急物资调配。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商贸企业,做好猪肉、食糖等生活物资的应急保供工作。

(1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禁止受污染食品、农产品流入消费市场或进入生产加工企业。

(19)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指导危险物质在贮存、使用、运输等环节中的安全处置操作;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1)武警十堰市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负责协调驻地武警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

市环境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委、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7)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8)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9)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延伸,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军地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总指挥。

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以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负责决定、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物资,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临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在场应急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实时移交现场指挥权。

2.3.2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警十堰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分析与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技术研判,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专业建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督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协调新闻报道,组织对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

(8)调查处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4地方环境应急职责

十堰市下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3.1.2预警

3.1.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二级(橙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三级(黄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四级(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1.2.2预警信息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和湖泊局、城管执法委和生态环境局按管辖职能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负责。

3.1.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灾害防控主管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趋势。包括在涉险区域设置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发布辟谣声明等宣传工作。

3.1.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与通报

企事业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任何知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的单位、个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涉事企事业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当地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高毒性、高致病性物质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2.2先期处置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当地应急力量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

3.2.3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与事件等级对应,严重程度依次降低。

3.2.3.1Ⅰ、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2Ⅲ级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市环境应急办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专线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市通报情况。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2.3.3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的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2.4指挥和协调

3.2.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V级响应,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本地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港航、交通、水利和湖泊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2.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武警力量支援。

3.2.5响应措施

3.2.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多种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应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5.2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和周边敏感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5.3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2.5.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按实际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2.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6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2.8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种类、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发布。

3.2.9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处置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3.2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3.3.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4总结评估

当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环境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报告应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阅并归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敏感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进行督查。

四、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加强环境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各地依托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立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力量;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2)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

建立完善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3)加强培训、定期演练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环境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预算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开展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4.3物资保障

市发改、民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4.4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保障环境应急状态下,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有序优先通行。

4.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4.7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保险保障

鼓励我市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5.2宣教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堰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确保全省保险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和谐。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本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协同应对。加强隐患排查化解,合理预防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密切配合协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事态升级。

(4)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应急处置技术交流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工作。

(5)严守规定,保守秘密。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禁止利用信息牟取私利。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湖南保监局设立湖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由湖南保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省指挥中心成员。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湖南保监局办公室,由湖南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省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中心

负责全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工作人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2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完成省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单位、本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2.4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湖南保监局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行业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以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接受省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专家咨询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制订处置方案;

(2)综合组: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

(3)治安维护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事件处理组:督促突发事件涉及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现场处理与评估组:综合分析现场情况,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专家咨询组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6)法律咨询组: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信息发布组:统一宣传口径,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按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告企业内部和辖内的经营风险状况。

湖南保监局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保险机构报告或投诉信访获取相关信息,对辖内保险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当风险等级较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通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3.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主动及时向湖南保监局报送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情况;保险从业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公司、行业协会或者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背景、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信息来源,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对保险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事宜等。事态紧急时,应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湖南保监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重要信息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保险业突发事件按其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Ⅳ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3)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一般突发事件。

4.1.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Ⅲ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较大突发事件。

4.1.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Ⅱ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8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8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的;

(5)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区域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I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0万元以上的;

(2)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5)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严重系统性故障,造成全国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特别重大影响,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

(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和被保险人利益的;

(8)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保险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省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群众大规模聚集、上访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与事发地保险机构的联络和联动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指挥中心;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行动。

省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派专人进驻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指示。

4.4 信息发布

湖南保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态势评估,认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请省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于应急结束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处置措施和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公文明确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

6.2经费保障

湖南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

6.3其他保障

对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保险业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湖南保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湖南保监局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当被严重监控的农村信用社产生支付风险苗头,或出现支付缺口时,市联社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对产生风险的原因作出及时准确的分析,找出产生风险的根源,进行对症化解和救助。

第十四条若由于误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出现挤兑存款现象,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公安、司法有关部门现场维持秩序,协助突发支付风险社做好稳定和疏导工作,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严肃处理违法人员。

第十五条若由于有人恶意造谣*谤农村信用社而产生挤兑存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妥善处置,并采取相关形式避谣,尽快消除谣言的不利影响,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对破坏金融秩序造谣生事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第十六条若由于业务经营不当,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由于第十四、十五条原因产生了支付缺口,可选择以下措施化解和救助。

一、紧急自我调整资产和负债的结构

(1)大力组织存款,压缩贷款,降低存贷比例;

(2)卖出持有的各种债券;

(3)变卖固定资产(处置抵贷资产);

(4)补充资本金(增扩股金);

(5)清收拆放或存放同业资金。

二、由市农信联社协调紧急组织辖内调剂资金救助。

三、必要时紧急向当地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救助。

四、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救助。

第十七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突发支付风险社要向市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银监组、市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情况、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和采取的措施等。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一、引言



客户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的一种风险,它包括客户突然撤资、付款迟延、违约等不可预测的情况。为应对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客户风险应急预案。本文将从预案制定的目的、内容、执行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企业能够快速、灵活地处理客户风险。



二、预案制定的目的



客户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在于:



1. 保障企业利益:客户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制定预案能够帮助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保障自身利益。



2. 维护客户关系:客户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预案的制定能够帮助企业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建立互信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3. 提升企业竞争力:客户风险的应对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有效的预案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预案内容



客户风险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户风险评估方法:制定一套客户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历史行为等指标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程度。



2. 风险监测机制:建立客户风险监测机制,通过收集、分析客户信息、市场动态等,及时掌握客户风险的变化趋势。



3. 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客户风险预警机制,当客户风险达到预警指标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 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客户风险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例如制定沟通方案、资金储备等。



5. 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客户风险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预案执行步骤



客户风险应急预案的执行步骤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风险预测:通过分析客户数据、市场信息等,采用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风险进行预测。



2. 预案启动:当客户风险达到预警指标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应急会议,明确应对方案。



3. 应急措施实施:根据预案中确定的应急措施,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风险。



4. 风险评估及调整:在应急措施实施过程中,持续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5. 应急演练与总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结经验并及时修订预案。



五、总结



客户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具备应急预案,企业才能在客户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确保企业利益不受太大损失。因此,企业在制定客户风险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案,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演练。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1、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应急求援、报警。

2、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 如伤者伤势较轻微,能站立并行走,在场人员应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再设法消除或控制现场的险情,然后找车护送伤者到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⑵ 如伤者行动受到限制,身体被挤、压、卡、夹住无法脱开,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将伤者从事故现场转移至安全区域,防止伤者受到二次伤害,然后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⑶ 若伤者伤势较重,出现全身有多处骨折、心跳、呼吸停止或可能有内脏受伤等症状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根据针对伤者的症状,施行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在施行急救的同时派人联系车辆或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以最快的速度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3、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若现场火势较小,在场人员应立即采用配备的干粉灭火器或消防砂等消防器具进行灭火,并向主管生产的经理报告现场情况。

⑵ 若现场火势较大,在场人员无法控制住火势,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派人拨打火警电话119,请专业消防队员前往灭火,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主管生产的经理报告。

⑶ 组织将事故现场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对伤者进行急救。

4、发生交通事故,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害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从车内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对伤者施行急救,同时通知主管生产的经理前往处理事故。

⑵ 若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着火,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将车熄火,并采用随车配备的灭火器进行灭火,若现场火势较大,在场人员无法控制住火势或火场可能有发生爆炸危险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专业消防队员前往灭火,并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主管生产的经理报告。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保险业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在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自然灾害、社会事件还是经济危机,都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制定并启动风险应急预案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深入探讨启动风险应急预案的必要性,并详细解释如何制定和执行该预案以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一、为什么需要启动风险应急预案


1. 防患于未然:风险应急预案的最大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提前预测和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企业能够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潜在的损失。这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好的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保障员工安全: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其生命安全至关重要。风险应急预案能够明确指导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帮助员工理性判断和迅速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安全。


3. 提升企业形象:在面对风险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启动并执行应急预案的企业能够展现出一种专业和负责任的形象。这不仅能够增强员工和客户的信心,还能提升企业在相关行业中的声誉。


二、如何制定和执行风险应急预案


1. 风险评估和预测:企业应通过综合分析,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这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供应链中断、金融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数据分析,可以为预案的制定提供客观依据。


2. 制定详实的预案:风险应急预案应包括多个关键要素,如组织架构、应急队伍、指挥系统、应急资源、流程和程序等。预案需详细具体,囊括各类风险事件的处理方法和处置流程。同时,预案还应注重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变化。


3. 培训和演练:仅仅制定预案还不够,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这包括组织模拟演习、紧急情况的实战训练和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培养。通过不断的培训和演练,能够提高整个组织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4. 预案的更新和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风险形势的出现,预案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及时获取新的风险信息,并适时更新预案。还应定期对现有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适应情况的变化。


三、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拥有大型工厂和上千名员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生产安全事故和供应链中断等风险,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备的风险应急预案。


该预案包括从组织架构、应急队伍的构建到指挥系统和应急资源的调配等方方面面。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能够迅速组建应急小组,成立指挥中心并调动必要的资源。同时,该公司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危机处理技巧。


最近,该公司遭遇了一场突发洪灾。凭借早前制定的风险应急预案,公司能够即刻启动预案,快速撤离员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并迅速调整生产计划以减少经济损失。这得益于该公司科学合理的预案制定和全员的应急培训,使得公司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高度战斗力,将灾害对最低程度。


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保障员工安全、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而制定和执行风险应急预案则需要全员的参与和配合,包括风险评估、预测、组织架构、培训和演练等,以保证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应用,才能成为企业在紧急情况下的“定海神针”。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动乱或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 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由下列人员和单位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2 工作职责

2.2.1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职责

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2.2.2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市人行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金融应急工作的宣传活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市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全市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预防和应对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工作方案的审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市人行:负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民间融资与银行存贷款等业务之间的交叉和风险传导,评估和研断风险变化趋势和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救助再贷款,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市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强化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研究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历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市法院:负责根据案件影响程度,依法确定管辖级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受市政府委托,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及时启动本旗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落实债权、债务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所辖行业的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各种金融风险的预测预警信息,相关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和《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乌政办发〔2009〕117号)的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2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各级政府应急办、市金融办、市人行和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3.3 市人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中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各旗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民间融资监测工作。

3.4 市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各旗县市区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的监测工作。

3.5 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出现在乌兰察布市并波及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发乌兰察布市且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所涉及旗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旗县市区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1.1 启动条件

(1)当我市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当金融突发事件对乌兰察布市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视情启动本预案。

(3)当旗县市区启动金融突发事件预案请求扩大响应时,经指挥部研究决策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国家、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响应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地区、部门迅速开展应对和处置。

5.2.4 Ⅳ级响应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旗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5.3 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各种力量,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

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4)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负责。

(6)银监分局、市人行根据职责,及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指导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

(7)突发事件发生在旗县市区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负责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损失。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8)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指挥部的意见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9)市财政局确保市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5.4.1 一般、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金融办报告,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6.2 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送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旗县市区、市直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

(3)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3 人力资源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则

8.1 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制定,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审定,由市政府发布,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1)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金融事件工作预案,报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8.3 实施监督

本预案由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实施,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金融办负责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幼儿教师教育网 G58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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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潜在风险是指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风险,当这些风险发生时,可能给组织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制定潜在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组织来说至关重要。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是指为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减少潜在风险的损失、加强和提高应急管理相对应的管理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人员技术装备和资源等的准备。本文将从具体细节生动地介绍潜在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步骤。


制定潜在风险应急预案需要明确潜在风险的种类和可能发生的场景。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危险、网络安全风险、人为破坏等多种类型。在明确潜在风险种类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评估和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关键潜在风险事件和其概率。然后,根据潜在风险的具体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场景,进行应急响应计划的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包括预案的编写、人员责任的明确、应急物资的储备等内容。


实施潜在风险应急预案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首先是人员培训和演练。人员培训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事件,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对能力。演练是指组织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其次是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应急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防护装备、急救药品等,物资包括食品、饮水、医疗用品等。在发生潜在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调配和使用相关设备和物资,是保障应急工作高效完成的重要条件。


根据潜在风险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在发生潜在风险事件时,要根据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同时要做好信息的报送和共享,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并协同其他部门进行应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加强指挥调度,合理分配资源,保障工作高效协调进行。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组织的应急管理水平。


通过上述步骤的实施,组织可以建立完善的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提高对潜在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同时,完善的潜在风险应急预案也为组织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在新形势下,只有不断地加强潜在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及时应对各种潜在风险事件的挑战,保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也越来越多,各种业务和业态也不断涌现。但是,随着企事业单位范围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也时有发生。未能及时处理和解决,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们经常会听说潜在风险应急预案。

首先,潜在风险指那些尚未发生的危险和隐患,但是仍存在可能爆发的风险,有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潜在风险可能包括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网络黑客攻击、心理暴力等,以及各种浪费和管理上的漏洞,如财务风险、安全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

应急预案就是针对潜在风险提前制定的措施、方法、程序和行动计划,以便当潜在风险爆发时能够及时预警、快速响应、有效处理,从而最小化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企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有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一、潜在风险评估
企事业单位应该首先对自己的业务和业态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评估,确定各种潜在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风险等级、应急策略、责任分工等。

二、应急预案制定
在评估的基础上,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适用于各种潜在风险的应急措施、方案和程序,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启动,进行有效的救援和处理。同时应急预案还应包括人员分工、应急演练、常态化监控和更新完善等。

三、应急响应演练
应急预案的制定只有在应急响应演练中才能得到验证和检验,才能更好地减少灾害风险带来的影响。因此,定期的应急响应演练是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急响应的保障和落实。

四、监控更新及时
应急预案的监控和更新应该是常态化的实践。对于新出现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完善和调整应急预案。同时,对已经发生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改进应急预案和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潜在风险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潜在风险的基本措施和手段,它能够提前发现和预警危险,加速应急响应的速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因此,企事业单位应该尽早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企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风险和危机事件频发,给各个领域和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无论是自然灾害、环境污染,还是金融风险、网络安全,都可能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造成不可预测的影响。为应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即早期演练和应对预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损失。


风险应急预案是一种紧急应变措施,旨在在发生风险和危机时提供迅速、有效的反应。它涉及到多个层面和部门的合作,包括政府、企业、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每个组织和机构都应该制定自己的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更新。


风险应急预案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我们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风险和危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这个系统应该覆盖各个领域,包括环境、经济、社会和技术等,以便全面了解风险的来源和影响。


风险应急预案需要有清晰的责任分工和行动方案。在发生风险和危机时,每个成员都应知道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政府应该起到协调和指挥的作用,确保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同时,企业和学术机构也应积极参与,提供专业的技术和经验支持。


风险应急预案还需要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教育。风险和危机往往伴随着恐慌和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可能会引发更大的混乱和损失。政府和媒体应该共同努力,向公众传达风险的性质和影响,鼓励他们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行动。


风险应急预案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演练和评估。每个组织和机构应该定期进行演练,以检验其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模拟真实的风险和危机情景,我们可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和改进。


在实施风险应急预案的过程中,我们应牢记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通过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强公众的意识和防护能力,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启动风险应急预案是一种必要的措施,它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各种风险和危机。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明确责任分工和行动方案,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教育,以及定期演练和评估,我们可以在风险和危机面前保持冷静和应对自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第五条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舟曲县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任主任,舟曲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舟曲县人民政府、舟曲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舟曲县银监办、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负责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四)负责日常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风险处置的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投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发生突发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要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实体市场应急预案

实体市场是指传统的实物交易市场,通常包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广场等。在日常经营中,这些实体市场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暴力事件等,这时候需要有一份完善的应急预案来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1. 安全至上原则: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任何应急措施都必须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快速响应原则:应急预案必须能够迅速、准确地响应突发事件,以防止损失扩大。

3. 统一指挥原则:在应急事件中必须统一指挥,由应急领导小组做出相关决策,以保证协调一致。

4. 全面覆盖原则:应急预案必须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确保应对能力的全面性。

二、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分为预防、应对两个环节,需要详尽的细节设计:

1. 预防环节

(1)传达重要信息:在市场内设置多个提示牌、告示牌等,传达重要信息,例如灾难预缩小以及逃生路线等。

(2)安全检查:每天早晨对市场商品店面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普及与宣传。

(3)开展应急演练:不定期地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 应对环节

(1)突发事件的一般应对原则:应急领导小组要紧急组织,适时发布灾情信息,全面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收集报告灾情的详细情况。

(2)消防应急:在灾害发生时,市场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市场内的消防官员和专业消防队,协助救援。

(3)救护医疗应急:及时开展伤员救护和医疗救援等应急工作,确保受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将应急预案编成册,并交由市场内负责人保管,市场内部人员要熟知其内容和步骤,并做到不时刻如履薄冰,时刻保持警觉。同时,需要定期更新应急预案,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实施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四、总结

实体市场在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中,需要注重安全至上、快速响应、统一指挥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围绕预防和应对两个环节,详细设计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应急反应能力。此外,市场内部人员需要熟知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更新,以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持续性。

◆ 市场风险应急预案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于应急结束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处置措施和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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