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5-05-15高热惊厥应急预案(必备7篇)。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主要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订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技术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协调长江航运公安局,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长江和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海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涉及长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2)发布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2指挥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水务、海事、交通运输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者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治污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技术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5人员转移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响应终止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市指挥部确定后,终止应急状态,同时撤销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编写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评估总结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5.4.2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3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和设置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等,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
7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系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系指可能导致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者状态。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23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08号)同时废止。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2
为预防和减少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使因事故需要救援或撤离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减至最小,特制定本措施及预案。
一、做好日常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1、我单位成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指挥工作,其他成员分别对应预案的响应负责。
2、定期组织对工程的各项检查。
二、对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
1、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应急求援、报警。
2、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 如伤者伤势较轻微,能站立并行走,在场人员应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再设法消除或控制现场的险情,然后找车护送伤者到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⑵ 如伤者行动受到限制,身体被挤、压、卡、夹住无法脱开,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将伤者从事故现场转移至安全区域,防止伤者受到二次伤害,然后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3、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若现场火势较小,在场人员应立即采用配备的干粉灭火器或消防砂等消防器具进行灭火,并向主管生产的经理报告现场情况。
⑵ 若现场火势较大,在场人员无法控制住火势,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派人拨打火警电话119,请专业消防队员前往灭火。
⑶ 组织将事故现场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区域。
4、发生交通事故,在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急救措施:
⑴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害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从车内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对伤者施行急救,同时通知主管生产的经理前往处理事故。
⑵ 若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着火,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将车熄火,并采用随车配备的灭火器进行灭火,若现场火势较大,在场人员无法控制住火势或火场可能有发生爆炸危险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专业消防队员前往灭火。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1、 撤离、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将事故区域内的危险品、易燃物品及设备等转移至安全区域。
2、清理路障,并保持场内外的道路畅通,并在路口为救护车或消防车指示最近的路线;若在夜间应在现场的设置足够的临时照明。
3、协助、配合医护人员抢救伤员,将伤员送上救护车;为消防队员指出最近的消防水源。
4、协助消防队员灭火,阻止事故蔓延扩大,用警戒旗、绳封闭事故可能波及区域,并竖起“此处危险、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夜间应使用声光报警设备发出信号,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此区域。
四、对监理过程中的事故应急处理
1、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损伤情况,做好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记录,同时立即(十分钟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要求施工单位执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3、按权限发监理指令如《工程暂停令》,先口头再正式文书。
4、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程度、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抢救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下一步事故处理建议等。
5、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协助调查组做好事故分析,努力做好自身的维权举证。
6、督促施工方落实事故调查组意见,督促检查现场抢救、补救、整改情况。
7、督促施工单位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和纠正措施方案,对具体纠正措施,监理要进行监督、核查。
8、事故处理结束并具备复工条件时,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现场监理必须认真核查,然后签批。
9、组织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和监理方的责任,总结教训,形成报告并存档。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3
根据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龙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范化,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
三、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经营企业以及民爆器材销售企业。
四、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市经济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成员:
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协调、指导、调度和督查工作。
五、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分为宣传发动、自查整改、自评申报和考评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全面部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展板、板报、挂图宣传,以及各行业部门集中组织培训等各种手段、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考评标准,让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自评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考评人员都能熟悉标准、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
(二)自查整改阶段
生产经营单位要分别对照国家标准、省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自查整改。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
(三)自评申报阶段
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标准自查整改自评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市属生产经营单位有行业管理部门的向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没有行业管理部门的向市经济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四)考评验收阶段
我局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冶金等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材料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
考评细则按照国家、省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考评细则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使安全基础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的创新举措,只要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生产经营单位真正达到了标准化建设,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必将实现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来抓,加大宣传推动力度,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达标信心,完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建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顺利开展。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企业,搞好分类指导和监督,扎扎实实地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到实处,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上台阶。
(三)搞好服务,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家、省及行业标准和采取抓住重点、全面推进的方法引导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照实施,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跟踪掌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进度和完成情况,并做到“两个结合”:一是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二是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把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和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作为深化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活动,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步入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轨道,切实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4
这是澄迈县马村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第一次培训,我选的课题是“幼儿常见传染病的种类和预防”,在这个课题的基础上,我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常见传染病的种类,首先谈病毒性急性出疹性的传染病,这类传染病主要有麻疹、风疹、幼儿急诊、水痘等,其次谈细菌性的传染病,这类传染病主要有百日咳、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小儿结核病、细菌性痢疾。最后谈其他病毒性的传染病,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腮腺炎传染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脑炎(乙脑)、传染性肝炎、带状疱疹、狂犬病、手足口病。
接着,我便谈到孩子的接种疫苗而这类接种疫苗究竟是预防那类传染病呢?在这个培训中我也进行了解释。如:
(1)卡介苗(预防结核病)
(2)乙肝疫苗(预防乙型肝炎)
(3)百白破三联制剂(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4)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小儿麻痹)
(5)麻疹减毒活疫苗(预防麻疹)。
由于幼儿传染病种类繁多,我就选最常出现的两种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谈到的是流行性的传染病简称流感。病因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途径主要是经飞沫传染。一般的症状主要有在流感流行季节,有超过40%的学龄前儿童及30%的学龄儿童罹患流感。一般健康儿童感染流感病毒可能表现为轻型流感,主要症状为发热、咳嗽、流涕、鼻塞及咽痛、头痛,少部分出现肌痛、呕吐、腹泻。婴幼儿流感的临床症状往往不典型,可出现高热惊厥。新生儿流感少见,但易合并肺炎,常有败血症表现,如嗜睡、拒奶、呼吸暂停等。在小儿,流感病毒引起的喉炎、气管炎、支气管炎、毛细支气管炎、肺炎及胃肠道症状较成人常见。知道了它的病因有了解了它的传播途径还谈了它的症状,下面就是谈它的预防。
预防有几点:
(1)个人卫生
A.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流行高峰期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
B.咳嗽、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等,避免飞沫传播。
C.经常彻底洗手,避免脏手接触口、眼、鼻。
D.流行期间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及时就医,并减少接触他人,尽量居家休息。E.流感患者应呼吸道隔离1周或至主要症状消失。患者用具及分泌物要彻底消毒。
F.加强户外体育锻炼,提高身体抗病能力。
G.秋冬气候多变,注意加减衣服。
(2)机构内防控。
当流感已在社区流行时,同一机构内如在72小时内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出现流感样症状就应警惕,积极进行病原学检测。一旦确诊应要求患者入院治疗或居家休养,搞好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减少与他人接触。当确认为机构内暴发后,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医院内感染暴发时,有关隔离防护等措施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南的规定来执行。
(3)接种流感疫苗。
接种流感疫苗是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最有效预防流感及其并发症的手段。疫苗需每年接种方能获有效保护,疫苗毒株的更换由WHO根据全球监测结果来决定。
讲完流行性感冒就得讲幼儿出现率较高的手足口病。手足口病发现及时还能做治疗,发现晚了,还会危及到孩子的'生命。手足口病(HandfootandmouthdiseaseHFMD)是一种儿童传染病,又名发疹性水疱性口腔炎。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引发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有20多种(型),其中以柯萨奇病毒A16型(CoxA16)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最为常见。主要出现的症状可引起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溃疡,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如果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该病以手、足和口腔粘膜疱疹或破溃后形成溃疡为主要临床症状。预防的重点就在于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春夏是肠道病毒感染容易发生的季节,要讲究环境、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尽量不要带婴幼儿去人群密集场所。哺乳的母亲要勤洗澡、勤换衣服,喂奶前要清洗奶头。在培训的尾声我还对传染病出现的症状用图片的方式给老师们做一个展示,加深印象。
努力学习,努力做到一名合格卫生保健负责人!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5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拟定2017年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1. 工作目标
本着“化整为零、分类实施、逐步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组织管理标准化、制度管理标准化、基础性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安全作业标准化。全年杜绝社会性灾害事故,无死亡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无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工艺、设备、误操作事故。在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课时≥24小时、员工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率100%、新员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率100%、转岗、复工安全培训合格率100%、生产作业员工培训上岗合格率100%、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档率100%、排除隐患整改合格率100%,安全标准化内审和外审严重不符合项为零,争取在2017年,达到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要求。
2. 主要措施
2.1明确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努力实现零事故目标。
2.1.1督促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参与到标准化建设中,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工作。
2.1.2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把握工作重点,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监督,
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队伍管理,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学习的工作,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和落实,从思想上真正有所提高。
2.1.3健全和完善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全年安全生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形成纵向分级管理、横向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2.1.4进一步完善各岗位安全职责,分解落实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切实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各个岗位。与各车间签订“安全环保责任状”、“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及承诺书,监督检查各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考核过硬,层层落实安全职责。
2.1.5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严格培训,认真考核,坚持新进入生产岗位的员工二级三级教育培训、考试,转岗、复工、培训考试,按规定期限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复训换证培训工作,合格率100%。
2.1.6全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危化品防护、救护器材、应急演练技能培训,力争全员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率100%。
2.1.7 公司安排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1.8各部门、车间、班组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环保会议、安全文件要求,按时召开安全会议,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坚持每周、岗位员工班前、班中、班后开展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安全问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2.1.9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审再教育、取证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2.2.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2.1做好日常、周、月、季节性、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定专人、定措施、定期限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并做好复查、跟踪、考核和记录。
2.2.2有针对性得对员工和变配电、供电设施、管道、仪表、特种设备、安
全设施、消防器材、危化品储存装置等进行检查整改治理。
2.3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价组织,加强作业活动的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切实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作业活动的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2.3.1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域内的电气、仪表、设备、管道等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危险源、危险点,对照安全管理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3.2利用学习、安全工作会议以及班前班后会议、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分析活动,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生产交底工作。
2.4.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安全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
2.4.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认真组织各种安全法律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
2.4.2积极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各种形式活动,充分利用班组安全活动、岗位练兵、撰写安全生产稿件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以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深入人心的目的。
2.4.3做好各岗位员工经常岗位练兵、培训学习的工作。
2.4.4做好新进、转岗、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4.5组织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消防、急救等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提高全员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2.4.6加强反“三违”、“习惯性违章”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现场反违章的监督、检查、考核力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推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生产设备设施精细化管理。
2.5.1组织进行年度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技术规程、应急预案的符合性评审。
2.5.2加大对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有复查、有反馈、有奖惩考核。
2.5.3做好容器、管道、输送泵、反应釜、监测设备、贮液罐、贮气罐等,
尤其起重机、升降机、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试验、检验等工作。
2.5.4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完善生产现场对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罩、联锁装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的专项检查、维护。
2.5.5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加强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岗位培训,年度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技术规程、应急预案的符合性评审管理工作。
2.6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6.1根据工作重点要求,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和区域,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2.6.2定期进行消防器材及安全防护用具、联锁报警、火灾报警系统装置检查,做好检查、维护、校验、和检定工作。
2.6.3健全和完善国内公司消防队伍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队伍防火应急自救的能力。
2.7加强安全合格班组建设的达标管理工作。安全合格班组达标管理考核验收后的评级、评星实行动态考核管理,不搞终身制。对各岗位班组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进行持续的指导、监督、检查、按期完成创建目标。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
(7)《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长江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新区和园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的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高热惊厥应急预案 篇7
我院20xx年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按照县卫生局疾控中心的安排,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为抓手,以一个确保为重点,以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知识为主题,努力实现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保持平稳下降,加强职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年初计划并进行了逐项落实。首先在1月份对全体职工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法?及《执行医师法》的培训,培训完成后进行了考试。
3月份对全体职工学习培训了品及药品的使用与管理,是全体医务人员更好的了解药品的使用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4月份对全体职工进行了霍乱及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使职工能够及时的掌握防治知识有效的控制疫情的发生及蔓延。5月份对全体职工进行了培训;: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历的有关知识,以及甲型H1N1流感的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要治疗的有力措施。为了使职工全面掌握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我院组织了
全体职工培训学习,培训学习后进行了考试,将考试计入年度考核中,我院还对职工加强了艾滋病的`有关学习,使全体职工都能够全面掌握艾滋病的预防知识,更好的为群众病人做好宣传,让大众明白怎样去预防。通过一年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培训和学习进行考核考试使全体职工学到不少知识,能够全面掌握卫生法规,今后我院将一如既往加强学习,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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