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知(实用十三篇)_财政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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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实用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6-06-26

▲ 财政部通知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xx〕128号

二、参考标准: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四)支付方式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

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

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

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

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总结:以上内容也仅是指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重视科研工作的结果,提高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还比如20xx年7月,国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内容可参看文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还比如北京市,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后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xx]554号),大家参考。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xx年12月31日。

▲ 财政部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 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 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 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 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 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 财政部通知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xx市xx财政所是xx市财政局下属一个正股级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镇预算编制管理、“非税”资金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债务债权管理、财经政策执行、全镇中小学校、镇属机关以及村级单位财务代理等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xx财政所纳入镇级预算编制,核定编制13人,在职10人,离休5人,遗属供养4人,全部纳入财政供养人员。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1.收入支出情况

(1)本年收入总额:1106271元。

(2)本年支出总额1106271元。

(3)“三公经费”支出总额113117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802元,公务接待费支出82315元。

▲ 财政部通知

--市财政局3月份工作计划

1.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总结去年财政工作情况,部署今年财政工作任务。

2.想市人大报《市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配合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做好预算草案的审议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3.完成编制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的收支计划,进一步完善试点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完成年度全市财政总决算报表、预算外资金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审核和汇总年度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开展非国有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快报编报试点。

4.制定下发《市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意见》和《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5.提出我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财政措施;落实省、市对中心镇建设的有关政策,保障中心镇建设资金需要;贯彻市政府《关于街道工作意见》,做好对街道经费补贴的测算工作。

6.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增发岗位津贴的方案,参与制定市属中小学教师增发岗位津贴方案,并保障增发岗位津贴的资金需要。

7.推进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财政资金借款的核拨工作;参与制定我市公务员医改有关管理办法。

8.完成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检查工作;继续推进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换销等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对市劳教局、人防办、电视台等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开展全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镇级财政管理信息化培训。

9.配合世界银行做好我市环境治理项目的评估工作,就贷款条件、资金支付内容、招标采购方式等与世界银行进行谈判,,制定环保项目世界银行资金流程管理措施。

10.成立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财政系统风评方案;召开全市财政系统纪检监察会议,布置今年行风评议工作。

▲ 财政部通知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财政部通知

根据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我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选名单

1月12日,我们发布通知,请进入首批面试名单的考生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对有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职位,经国家公务员局同意,我们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了递补(见附件1),最终形成我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人选名单(见附件2)。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定于2016年2月25日、26日,面试开始时间统一为上午9:00,下午13:30。入闱时间为面试前30分钟,即上午8:30或下午13:00。未按时入闱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地点在财政部办公楼内(考场示意图见附件3,各职位的具体面试时间及候考地点见附件4)。

三、注意事项

1. 面试前,为核实身份,请考生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已获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报名推荐表、就业推荐表,在职人员还需携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还需携带待业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携带留学回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述材料均需为原件,我们将现场审核,凡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2. 请考生于2月22日下午17:00前发送电子邮件(标题为:报考司局+职位代码+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至czbxsly@,确认已知晓面试公告内容,并注明最新联系方式。逾期未确认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 面试结束后,我们将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不含)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联系电话:010-6855262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

1. 2016年度财政部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人选递补公告.doc

2. 2016年度财政部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人选名单.xls

3. 2016年度财政部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示意图.doc

4. 2016年度财政部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时间地点安排.xls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2016年2月18日

▲ 财政部通知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理财、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财经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培训对象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1、遵守《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 财政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

一、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并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决定对1990年到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金融机构等“单位”持有的下列三种国债,今年暂不办理兑付:

(1)1981年至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向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以上三种债券何时兑付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今年7月1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到期国债。另外,单位持有的在1986年至1988年已到期但未兑付的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

▲ 财政部通知

__年上半年,我财务部在行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全行员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紧紧围绕年初既定的目标,以更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圆满的完成了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这半年的工作总结材料汇报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定期学习,以此提高部门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法律意识。

每周星期一,我部门按质按量的遵照行领导的安排部署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包括人事教育、安全法、会计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税法知识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的学习等。通过学习,使我部门员工更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工作岗位的重要性:文件上传下达的及时性,人事教育培训的科学性、车辆资金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人们常说,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执行力。我部门正是注重了这一点,使行之有效的执行力得到了充分发挥,从根本上转变了他们的工作态度,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出色的完成了各自的工作,保证了工作质量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顺利完成了三险五金的缴纳工作。

上半年,我部门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虽工作千头万绪,但是为了确保我行员工的切身利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及时的将我行34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从邮政局那边进行了账户过渡和缴费工作,确保了我行员工生病住院医疗报销和购房所需的住房公积金,维护了我行员工的切身利益。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与邮政局以及外单位的沟通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促进我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2) 合理做好资金头寸以及资金调度工作,减少资金在途,加快资金的投放与回笼,提高我行的备付金率和运用户率。

(3) 以人为本,努力狠抓部门队伍建设以及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谈心、了解掌握部门员工的心之所想,解部门员工心之所急。使之更能轻装上阵,安心踏实于自己的本质工作。

(4) 加强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努力完成支行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视支行为家,努力为支行添砖加瓦。

(5)加强部门员工技能知识、安全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此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素质水平。

总之,上半年的工作虽取得一定得成绩,但我们仍应该戒骄戒躁,扬长避短,总结经验教训,将工作完成的更好更出色。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千头万绪,但只要我们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团结一心,努力拼搏,我想再大的困难,我们也可以迎刃而解!

▲ 财政部通知

我们家是个快乐的大家庭,可美中不足的是,平时不是这个管我就是那个管我。我不服,我希望有机会也能管管他们。经过一番讨论,最后大家一致同意我当大家的财政部长!

于是,我在副部长妈妈的帮助下,建立了家庭小账本,还在封面上写道:节省开支,勤俭持家!

吃过午饭,爸爸对我说:喂,部长,这次你当选,可有我的支持啊!我一听这话,扭头看了看爸爸。看来他另有企图,我要提高警惕。是又怎么样?我在转椅上转了一个圈。我,我想买包烟。果然不出我所料。不行,吸烟有害健康,本部长不批!爸爸气的吹胡子瞪眼。

不一会,妈妈走过来说:给批50元。这么多?我问道。妈妈吧手一摊,说:今天晚上的菜没有买,家里的洗衣粉用完了,还要给部长你买零食吃的呀!我说:吃零食不好,给你25元吧!随后,妈妈表扬了我,我心里美滋滋的。

当个好部长,不吃零食也值。

▲ 财政部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层人员第一文库网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在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诸因素中,人才始终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这一系统工程,有针对性地制订培养计划,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1、选派各临床医技科室业务骨干,前去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通过查房、会诊、知识讲座、业务培训、手术等方式,夯实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理论知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技术水平。

2、接受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前来我院进修,接受短期及长期人员培训,并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加强卫生支农工作建设。今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受援基层医疗机构数量,下派人员应结合基层工作特点,每月开展业务讲座,通过查房、会诊等形式,主要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使基层医务人员掌握基本专业技术,再进一步了解新技术,在当地工作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

2、提升院内培训质量。针对前来我院进修人员,各科室挑选具有丰富临床带教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带教,

对于带教效果不好者,科室内及时更换。医院及科室定期进行业务学习,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参加各科室业务学习,及院内培训,举行基层医生业务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

▲ 财政部通知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全县16个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该院驻所检察室干警深入该县社区矫正中心调阅检查了社区矫正对象台账、档案,是否落实矫正对象“一人一档”,查看了各项工作流程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心理矫正、个案矫正、教育培训等制度,以及谈话室、心理疏导室等场所的投入使用情况。针对发现谈话及培训场所卫生、心理咨询师等人员配置不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同时,该院派出干警深入乡镇、社区及村委会,查看矫正对象的资料是否全面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是否建立规范的gps定位系统、定期汇报思想、不定期走访、安排公益劳动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情况。

此外,该院还听取了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意见,了解工作情况,就如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达成了共识。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2人,漏管4人,该院向司法局发出予以纠正得检察建议得到采纳。

▲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6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

(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

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实行定额补助原则。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每座按平均投资450万元计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225万元/座;西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2/3进行补助,补助金额300万元/座。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情况分年逐步补助到位。

第九条 分省(区、市)分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分省(区、市)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安排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分三年实施。优先考虑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充分的病除水库。对近期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中西部的小型水库要适当倾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标准计算专项补助资金,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利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具体项目结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规划确定的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分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奖励;对于分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将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随同项目完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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