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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发表时间:2023-12-25

案件分析报告。

倘若您对这个话题感到困扰,可以考虑阅读一下《案件分析报告》来解决疑惑。普遍来说,只有通过实践,我们才能纠正经验中的错误。在结束一段工作时,撰写报告已经变得常见。良好的报告写作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整体思考能力。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可能存在一些误差或不完整之处!

案件分析报告 篇1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

案件分析报告 篇2

一、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供电公司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诉讼申请441件,申请人总数582人次,与20xx年444件案件数量相比变化不大。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91件,占收案总数的88.66%。

20供电公司年,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诉讼申请188件,与去年187件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占全市收案总数的42.63%。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供电公司9件,占收案总数的79.26%。

2、被申请人情况

20供电公司年,全市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诉讼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112件,占25.4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29件,占6.58%;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48件,占56.24%;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8件,占1.81%;被申请人是其他部门的(如市政府征收办、交巡警大队、公安派出所等)44件,占9.98%。

3、行政复议诉讼申请事项分类

20供电公司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125件,占28.34%,比去年增加了2.46%;对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复议的55件,占12.47%,比去年增加了25.00%;对行政征收申请复议的13件,占2.95%,比去年增加了1200.00%;对行政确认申请复议的61件,占13.83%,比去年减少了39.34%;对行政确权申请复议的4件,占0.91%,比去年下降了33.33%;对行政许可申请复议的供电公司件,占3.17%,比去年增加了55.56%;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23件,占5.21%,比去年增加了4.5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的'56件,占12.70%,比去年增加了5.66%;其他情况90件(有待于国务院行政复议诉讼统计报表的进一步细化),占20.41%。

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分析

1、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发展保持总体平衡

20供电公司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为441件,比20xx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总数444件减少3件,数量保持基本平衡。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为188件,比20xx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187件增加1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趋于平稳。但是,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将会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变化,预计案件量会有一定涨幅,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现受理机关、行政管理类别、申请复议事项分别集中的特点

一是集中体现在案件受理机关上。20供电公司年度,在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为188件,占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收案总数的42.63%,多年来基本保持类似的比例,成为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受理的主要机关。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27件,占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总数的28.80%。

二是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类别上。根据统计分析数据,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行政管理类别主要集中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与房屋登记、工商管理、质监等领域,上述类别领域案件数量总和为363件,占收案总数的82.31%。

三是集中体现在行政复议诉讼申请事项上。20供电公司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主要是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申请事项类案件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比为67.35%。

3、不正当行使复议请求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公民因对某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行为不满,为使纠纷引起重视进而得到解决,采用类似信访方式,不断对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政府信息提起救济,有的甚至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断申请复议。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将维持案件的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将可能引发更多不正当行使复议救济权的现象。

4、案件维持率相对较高

20供电公司年,在已审结的364件案件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255件,维持率为77.05%,比2013年65.77%的维持率有较大提升。案件维持率较高,一方面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受住了行政复议诉讼检验。但从另一方面看,过高的维持率也会影响复议公信力。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否则行政复议诉讼监督职能将流于形式,难以取信于民。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受理有关我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

20供电公司年,国务院未受理涉及我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省政府共受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5件,其中4件为信息公开案件,1件是不服土地征收方案案件,省政府法制办已审结完毕,均维持结案。另有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我市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5件,其他要求我市政府作出案前情况说明的案件18件。经过与省政府说明沟通,省政府对涉及我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予以支持,但对有关行政行为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2件,对我市有关城市建设与土地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

四、今后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位阶较高的法律,减少或避免适用条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各地方、各部门均为普遍适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了数量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因立法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些部门根据位阶较低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反上位法而失去合法性。

二是应当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行政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原则依法行政。从案件审理看,仍有许多行政机关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导致发生程序违法,削弱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三是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其派出机构或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随着行政管理职权的下移下放,许多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下级部门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但往往因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而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诉讼中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权的行政主体才具有作为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审理中经常发现被审查行政主体与作出行政行为主体存在权责分离的情形,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四是积极应对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变化对行政复议诉讼的影响。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新法对行政复议诉讼影响较大的是有关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两种情形。由于行政相对人普遍希望引起相对更高层级行政机关或领导的关注与重视,预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将有较大涨幅,特别是市政府层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会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变化。建议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未雨绸缪,制订切实措施,妥善应对。

案件分析报告 篇3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案件分析报告 篇4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案件分析报告 篇5

暴力伤医事件最近这几年经常发生。有的患者认为医生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而对医生拳打脚踢,甚至威胁到医生的生命。我们不得不承认,确实有很多不负责任的医生,但是大部分医生还是好的。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暴力伤医重大敏感案件分析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 8.20 暴力伤医重大敏感案件分析报告

市委、市政府:

2014 年 8 月 20 日,我院发生产重的`暴力伤医事件。现将情分析报告如下:

一、案件起因

患者陈麒明,男,31 岁,因左胸部刀伤约半小时于 2014 年 8 月 20 曰 11:55 分送入急诊科就诊,接诊医师检查病情,患者血压测不到,心率

114 次 / 分. 呼吸 25 次 / 分。患者意识模糊,烦躁不安,大汗淋漓,左胸侧壁后下有一约 4.0 公分伤口,有活动出血和气泡溢出。

接诊医师立即处理封闭伤口,医嘱建立静脉通道,快速补液抗休克,并考虑患者为胸腹联合伤,立即护送患者行胸腹 CT 检査,CT

提示:1、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约 80- 90%;2,脾脏上缘损伤?腹腔少量积液积血. 立即护送患者至重症监护室,约 12: 25

进入重症监护室,经重症监护室积极抢救治疗无效,于 14:30 宣布临床死亡。

二、案件经过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约于 15:00 将死者遗体移至太平间,并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医院出异议。约于 16:15

左右,一批患者家属直接冲进急诊科诊室,殴打接诊医师并企图将医师扭送至太平间死者面前,中途被医院职工解救。这批家属随后将急诊科大门、门诊大门封锁,并打砸医院办公设施。

院方报案后,由公安部门组织协调,此时患方提出 CT 检查耽误抢救、输血不及时等异议。院方在调查诊疗经过后,由急诊科主任、ICU

主任、医务科长、业务院长等人向其家属说明诊疗经过:患者刀伤部位特殊,伤势严重,有行 CT 检查明确诊断的必要;输血需经过抽血、配血、发血等必须过程,约

13:15 首袋血即送至 ICU 未耽误患者抢救。

三、案件分析

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尽到了职责,抢救过程积极规范,如患方仍对医院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途径依法公正解决争议。

事件发生后,全员医务人员异常愤慨。患方不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而是殴打医务人员,打砸医疗场所,严重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全体医务人员一直认为事件性质十分恶劣,要求市委市政府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寻滋闹事人员,确保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岳阳市二医院全体医务人员

20** 年 8 月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