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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发表时间:2024-03-25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集锦5篇)。

书籍给人以知识,给人以感悟,认真品味作者写的作品后,大家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与看法。 写读后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以往的经历和生活,如何才能让自己的读后感细腻生动呢?经过小编的精心整理和总结本次“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内容丰富多彩,为何不看看本文或许你会发现惊喜希望你喜欢!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形式的问题;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

而我认为卢梭要**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为什么能约束个人?

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他的书的中心思想是要很好地阐述这些问题:即自由和平等是天生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

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这就是我对这本书一个大体的概括。

2、 法治:社会契约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者的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显示出他对**滥用职权的严重关切,以及他对立法、行政和执法权力下放的思想。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它不仅是宪法的起草,也是日常法律的制定。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人而已。

卢梭对于****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3、 民主:卢梭的政治思想属于民主政治范畴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是指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的最初形式,也是最容易被承认的民主。

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可见,卢梭对民主的理解是非常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

其局限性在于小国的精英民主和大国的老百姓缺乏民主理解。这些基本原则或思想已经主建发展成为当今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对现代民主的贡献是根本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勿庸置疑。从卢梭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让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道路是没有尽头的。

真正的民主很难成功实现。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先辈理论合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四、《社会契约论》存在的矛盾

1、公意说的矛盾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他有时把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的幸福,但我不认为有限的人如何能观察到普遍的幸福是很清楚的;此外,在一般意志的标准上,也就是说,谁有能力判断一般意志的对错。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2、好**论述的矛盾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

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也许是美丽的,或者简单的,但是当你读到作者的那一刻,它一定充满了感动。那感动是灵魂的共鸣,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的权利,对**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2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个人关于“自由”的浅显理解

风情万种的巴黎市,游人如织的塞纳河畔,孕育了许多人类进步的思想之光。卢梭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开篇许页“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足以让人为之赞叹。的确,人作为自然界万物之灵,人一出生应当是自由的,也必须是自由的。但是现实是无奈的,人是自然的,但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的。人的社会属性才是一个人存在于社会的精华之所在。一个人要立足于社会,就不得不放弃自己天生的自然自由,去获得契约自由。

正如卢梭所说“由于社会契约,人类失去的是他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对诱惑他的和他能得到的任何东西的绝对权利,而通过社会契约他所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它所占有的财产的合法权利。”人一但承认和接受了契约自由,就应该服从人民和社会的整体,服从国家精神,国家就如一种“公共人格和公共意志”的存在,来帮助个人去实现契约自由中交出的权利。一个人越是彻底交出自己的权利,那么国家也便越来越完美。卢梭认为自由应该是国家赋予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强制力量,如果一个人不服从社会的整体,那么社会整体有权去迫使他“自由”。个人也因此获得“被自由”的权利。卢梭在此特别提出“公意”这一概念:“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强调了公共意志对人民自由的重要性。再者,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他主张国家干预工商业活动,反对经济自由,这在经济发展思想史上无疑是倒退的。

联系当下实际,我们大部分人百分之百地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且非常彻底。彻底到不懂,甚至不敢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并非完全获得了契约自由。例如学术界就不是自由的,以至于教育规模上去了,杰出人才始终没有出现。又如某些行业因为过多的干预和“被自由”导致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足。

卢梭的“自由”某些人看来是一种极端的或者称为“极权主义”,我认为这是不对的。首先很多著作写到卢梭是西方先哲中倡导个人平等、自由、民主的先驱之一,是想一切形式的专制、暴政做不妥协斗争的斗士。再者,此书始终有两个核心的问题围绕着,其一,人们怎样才能在国家状态中接受秩序约束的同时又保持着自己的自由?其二,人们怎样才能防止国家中的政府组织侵犯自己的自由?所以说他的自由不能简单曲解为一种极端的思想。他的自由应当是一种拥有个人的自由权利之下,为和国家共同成员共处或达到某种共同利益而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用契约来确定的权利。

当下我们所在的社会来讲,我认为我们的自由一直在被赋予更广泛的内涵,应该说有明显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越来越重视自由和权利。近现代以来,“自由”可以说是最闪亮的旗号;一些人为了“自由”,甚至可以万死不辞。正如卢梭那句“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时,有的难免过了。自由应当也必须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任何超越法律自由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许当下我们特色的社会里有些自由是未被触及,我们应该理性的去用自己的契约权利,去推动公共意志去赋予个人更多的自由。盲目追求个人极端自由和触及法律底线,实践证明都是对个人和公共没有任何好处的。

以上就是个人读此书后,一些的对自由的理解。最后赞颂一句,卢梭不愧为“自然和真理之子。”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3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4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读这本世界名著花了我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些东西要找。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这是无价之宝。这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与其他任何东西!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带来暂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短期和平。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一个权威,即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符号,而是真正保护人民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办事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合同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现在世界上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源于作者的思想。

当然,就我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认为的社会太理想了。而按照当时的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作者所描述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在法国大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互利互信,国家才能实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尊重的是与罗马相同的民主制度,即贵族民主。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5

读书使人成长。读书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和生活。

读书的美妙无法用言语完美的诠释。

如果你有空,请放下手机、游戏,多读好书!这是本书的开篇引述,也是本书所有思想的基础。

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阶级分化与剥削压迫可以说是形影不离的。

《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

1、 第二类不到全国人口的5%,占全国土地的35%,不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路易十六国王是他们的总政治代表。

但是,资产阶级、农民、作坊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穷人,是第三阶级。尽管他们拥有最大的生产力和最多的人口,但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剥削的目标。

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

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

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