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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优选19篇)

发表时间:2026-07-23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xx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专项工作方案贯彻阶段(2月28日前完成)。

各职能部室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学习本专项工作方案。

(二)自查阶段(3月9日前完成)

由安全部牵头负责对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危化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对照,列出本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清单;供电部对变电站所,进行摸底,于3月8日前将结果清单报安全部汇总。

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三)整治消缺阶段(3月28日完成)

根据企业危化品清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列出“危化品安全风险”,对涉及隐患全部进行“五定五落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式通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四)整治过程进度自查(11月30日前)

每月24日由安全部将治理进度报SHANGJI公司验收。

(五)总结阶段(12月20日前)

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专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多经部、安环部审核。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事故类型:化学品泄漏事故、化学品中毒与窒息事故。

主要危险源有: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xx车间。

1.2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不限季节性,因员工操作错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包装桶腐蚀穿孔等都可能引起泄漏事故。

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在春夏季较多,春季多潮湿天气,气压较低,化学品挥发出的有毒气体容易积聚,夏季高温炎热,易燃液体容易气化挥发,员工往往因为天气炎热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容易导致中毒。

1.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本厂涉及使用到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主要采用桶装储存方式,如员工操作错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如野蛮装卸撞击、摩擦导致包装物破损)、或运输过程中倒塌等均有可能引起包装物发生泄漏事故。通过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预先危险性分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不及时处置会导致水体和环境污染,遇到火源还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易燃液体易挥发,其可燃气体、蒸汽均具有毒性(苯系物),化学品容器如敞口放置,溶剂挥发产生有毒气体,如员工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或未戴)、或防护用品失效、现场通风不良等,人体通过皮肤、呼吸道吸入,会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短时间内的高浓度会致人中毒死亡。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本预案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与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预案的第三章相同。本预案以消防抢险、抢修组为主导。具体见图3。

3处置程序

3.1预警

3.1.1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

现场人员监控、值班人员巡查,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人员(或值班人员)立即向车间主管报告,并立即通知附近人员前往查看,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危险部位进行巡、检查,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液化石油汽浓度报警器报警后,并立即通知车间管理人员前往查看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应急措施。

3.1.2采取的预防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应急知识和安全操作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生产车间的设备、设施和包装物的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3)加强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防止容器、设备、装置发生泄漏。

(4)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对桶装(瓶装)的危险化学品严格入库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桶装物料,禁止入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

(5)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堵漏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3.2预警行动

3.2.1事故预警条件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预警。

3.2.2事故预警方式、方法

预警一般通过视频显示屏显示出的信号预警、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或现场人员发现异常进行预警。

(1)现场人员报警

当现场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除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大声呼叫预警。

(2)值班人员报警

值班人员通过视频摄像显示出的信号发出警报,报警时向安全主任或应急办公室报警。

(3)值班人员通过视频摄像发现事故预兆和发生事故时,向安全主任或应急办公室报警。

(4)预警方式方法

对内大声呼叫进行预警;对外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预警。

3.2.3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总指挥发布。

(1)值班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或安全主任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总指挥报告。

(2)应急救援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严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后,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通过电话发布预警信号。各应急组织与部门根据发布的预警级别,开展应急宣传、救援与人员疏散工作。

(3)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位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信息报告程序

3.3.1报警系统及程序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最早发现者应大声呼叫,并向本公司应急办公室报警。

3.3.2确定现场报警方式

(1)大声呼叫;

(2)电话报警。

3.3.3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1)24小时有效的内部通信联络手段:

办公室值班电话:

(2)24小时有效的外部通信联络手段:

(3)内、外部联系电话见附件三。

3.3.4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本公司应急办公室或安全主任接到报警后,并迅速大声呼叫、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消防抢险、抢救组和各专业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3.5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本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抢险、抢修组人员展开应急堵漏、收容,同时用电话向消防(119)、区应急办和区环保部门报警。

报警时,说清下列内容:

3.4应急响应

3.4.1响应分级

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公司内二级响应(车间、部门级响应)、公司内一级响应(公司级响应)和公司外社会应急响应(即街、区的四级响应)。由本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案应急响应启动。

1)二级响应

当发生小量泄漏事故(泄漏物未流出车间或仓库时),车间或仓库的力量可以控制时,启动二级响应。

2)一级响应

当发生大量泄漏事故(泄漏物已流出车间或仓库),经二级响应尚不能处置时,启动一级响应。

3)公司外社会应急响应

当发生大量泄漏事故,泄漏物已流出公司外,经本公司一级响应不能及时处置时,启动公司外社会应急预案。

3.4.2应急响应程序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生产部主管或应急办公室或安全主任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泄漏源。

(2)应急办公室或安全主任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决定启动响应程序,同时向119、龙岗区应急中心、环保等部门报警。

(3)二级响应,由生产部或仓库和消防抢险、抢修组组织应急救援。由消防抢险、抢修组组长任现场指挥。

(4)本公司的一级响应,总经理任总指挥,各应急小组全部参与应急行动。由消防抢险、抢修组组长任现场指挥;警戒疏导组负责警戒和疏导工作;医疗救护组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器材、工具的后勤保障;通讯联络组负责应急救援的通讯和向外报警求援联络。

(5)公司外社会(即街、区)应急响应。当本公司应急力量不能控制时,立即向街、区应急办报警,请求启动公司外社会(即街、区)应急预案。

4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泄漏,警戒疏导组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撤离时应向上风侧方向疏散,在泄漏区设置警戒线,隔离泄漏污染区。

(3)消防抢险、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配戴好防毒面具,立即启动消防水泵,驳接好消防水带,用消防水冷却和保护未燃烧区,隔离现场,切断电源、火源,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扑救火灾时,若有作业人员困于火场之中,要优先救人,即“先救人,后救物”;用水压制火势,开辟出一条逃生通道。

若火灾快速蔓延,可能影响周边建筑物时,应对可能被影响的建筑物喷水进行冷却。

当公安消防队到来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公安消防队说明清楚。应急队员服从公安消防队的指挥。如事故扩大有危及生命危险时,参与应急的队员应尽快撤离到安全地方。

(3)指挥部和现场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作出公司外救援的决定。

(4)医疗救护组的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或送院救治。

(5)后勤保障组应按指挥部的命令,做好堵漏工具、材料等的供应工作。

(6)保安值班队员接到事故预警信号后,立即开启公司大门,必要时派人到相关路口带引消防车。当公安消防队到来后,将事故情况向公安消防队说明清楚。应急队员服从公安消防队的指挥,如事故扩大有危及生命危险时,参与应急的队员应尽快撤离到安全地方。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广东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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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废弃物处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消防措施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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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文件要求,我院认真组织学习,严格依照要求进行安全排查,认真解决存在问题。现将自查报告以下:

我院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对医院重点安全要求范围进行自查,对供电线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放射科设施装备、化验科、门诊/病区等人员聚集场所、收费室、药房、会议室等重点科室进行了自查。发现换药室已使用氧气瓶上“满”标示牌未去掉;发现地下室污水处物品暂存间未配备消防设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纠正,控制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在各项工作环节的安全,确保设施装备正常运转。

对库房、化验室、药房、等科室设专人管理,并悬挂非工作职员严禁进内警示牌。要求各类剩余物及时清算,寄存在制定地点。留意危险物品运送,严控严防撞击、振动、磨擦、重压和倾斜。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做一次专项检查。

三、调整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了安全员,职员和责任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安全进行排查,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四、院领导及时召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医疗安全专题讨论,统一思想,进步熟悉,组织展开全院医疗质量教育,进步医疗安全意识,医疗安全质量组织在全院广泛展开检查,落实医疗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规范,严控质量环节,清除安全隐患,为病人提供和谐、安全的就诊环境

2018年3月20日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一)摸排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阶段(xx年7月—10月31日)

园区各企业要在前期xx年7月统一排查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重点对照《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如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涉及清洗使用酸碱、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附件2),进一步组织深入开展排查,摸清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建立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及安全隐患登记台帐(经开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3)。摸排工作要做到应摸尽摸、应登尽登,切勿漏排、漏登、漏报。若在7月排查基础上有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变化的,请将最新情况(附件3)在10月31日前统一上报经开区社会事务部。

(二)自查整改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涉及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园区相关企业,要严格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对排查出的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隐患,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建立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按照风险点实施动态分级管控,自查整改工作应在xx年12月31日前完成。风险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省隐患排查系统。

(三)支持配合经开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整治工作(xx年7月—xx年12月31日)

按照全区统一工作部署,经开区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持续到xx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经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到各企业开展有关具体整治工作,请园区各企业届时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1.目的

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运行与活动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类型

4.1.1主要内容

4.1.1.1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4.1.1.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4.1.1.3运行控制情况。

4.1.1.4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1.1.5工艺设施的安全性。

4.1.1.6对设备设施管理的安全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

4.1.1.7有关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4.1.1.8现场作业的监督执行情况。

现场危险化学品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实施情况的监督。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为导向,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显著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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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合法生产,服从行业领导。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及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开展必要的演练。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重要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内显著位置设有“严禁烟火、119火灾报警”等安全警示标志。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库内危险化学品要堆垛有序,摆放布局要合理,禁忌物料不得混放,保持通道畅通,剧毒品必须专库存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灭火器、消防水泵、泡沫灭火泵等消防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每月应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记录在安全检查台帐内,做到有据可查。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各岗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等上墙,并告知职工了解和严格遵守执行。

特具此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负责人(签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名)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一)扣紧责任链条。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呈现量大、类杂、面广、点散的特点,工作难度大。各企业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此次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

(二)加快补短板。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等工作存在一定的历史欠账,各相关企业要积极主动对接区应急局办理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承接安全评价报备及后续抽查工作。同时尚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相关企业要主动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效运行。

(三)及时报送信息。园区有关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留痕管理,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卷,并在xx年12月20日前将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经开区社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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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的原则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危险化学品消防措施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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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

大检查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在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2017年7月27日全市危化品化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以后,xxx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

8月1日xxx县安监局召开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会,各危化、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全县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上下发了《xxxxx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xxxxx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高温汛期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加油站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讲解相关检查要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疑难。会议传达了xx局长在7月27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上讲话的三点要求。

二、多种方式、联合执法。

通联合部门(召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和乡镇安办等)、双随机检查(利用两化平台,随机抽取人员和被检查企业)、专项检查(加油站、烟花爆竹零售、危险作业)和聘请专家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 家,下达执法文书xx份,其中检查记录xx份,责令整改指令书xx份,复查意见书xx份,隐患 条。其中xx、xxx两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我局分别聘请专家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处隐患 xxx条。8月3日,县委常委、副县长xxxx带领我县危险化学品专委会检查组到xxx、xxx、xxx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检查中特别强调,企业要要绷紧安全生产的弦,要深刻吸取xxxxxx的事故教训;要做好极端高温季节的防控、管控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演练。

三、下一步工作

下阶段,我们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抓细、抓小、抓实,抓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别是认真抓好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在党的十九大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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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的备案其实是预防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一个有效机制。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公司管理条例 篇1

1、未经允许酒吧内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如酒水等)

2、禁止私拿酒吧内任何物品送人。(如水果、酒水、饮料、咖啡、茶等)

3、禁止上班期间聊天。(如收银员、厅面服务员)

4、禁止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确因有事需请假后方可离开。

5、禁止忙外忘内(前提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6、禁止偷吃、偷喝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禁止上班前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如大蒜、大葱)

8、禁止上班前饮酒,上班时吸烟等违纪行为。

9、禁止染发,男员工不留长发。

10、禁止使用客用设施(如电梯、洗手间)

11、禁止无故进入厨房。

12、禁止当班期间不穿制服(包括鞋袜、工牌)

13、禁止当班期间睡觉、打牌、听音乐、看电视、看报纸、杂志等。

14、禁止在酒店内兜售私人物品。

15、禁止穿制服外出酒店(工作需要除外)f215.COm

16、禁止无故早退、迟到、旷工。

17、禁止私配酒吧钥匙。

18、禁止在酒店内任何区域乱写乱画,蓄意破坏。

19、禁止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导致低效率。

20、禁止违反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程序。

21、禁止做假帐,私收账目。

22、禁止打架斗殴,男女同事勾肩搭背。

23、未经允许禁止私自调拨物品及领用物品。

24、禁止让酒水有过期现象发生。

25、禁止当班期间接打私人电话。

26、禁止下班后无故返回酒店及无故逗留。

27、禁止当班期间无故串岗。

28、禁止出现酒水丢失现象及盘亏现象。

29、禁止违反病、事假的规定(事假提前一天申请,病假需有病假条)

30、禁止胡乱调试酒吧内各种电器,损坏者照价赔偿。

以上条款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的,如有违反将受到严肃处理。

公司管理条例 篇2

1、准时上下班,提前10分钟到前台报到,由领班召开班前会,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2、上班时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而影响工作。

3、仪容仪表要符合员工手则的要求,女员工不留披肩发,男员工不留胡须。

4、员工用餐应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在工作区域吸烟,吃零食。

5、上班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

6、在工作区域遇到客人应礼貌问候。您好!

7、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与客人说话声音以对方听清为限,同事间交谈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在走廊内大声叫喊。

8、听从上级工作的安排,上班时间严禁会客,或与同事闲聊。

9、与同事相处,友好合作,不发生金钱或物品上的借贷关系。

10、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套取外汇。

11、员工不得私收小费、礼物或侵吞客人遗留物品。

12、员工不得在酒店内赌博,酗酒。

13、员工不得收藏,传阅,复制反动,淫秽画刊,书籍和录像,客房内收出的报刊杂志一律交办公室处理。

14、员工不得偷盗酒店公私财物。

15、员工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与客人私下通信。交往和客人在一起时不得表示过分亲热,未经同意,不可抱玩客人小孩,更不准随便给小孩食物。

16、交接班时应将未完成的工作或特别事项交接清楚,接班人未到达,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先行下班。

17、清扫房间时不得任意移动房内的行李物品,严禁翻动客人物品,如确要移动客人物品,在清扫完毕后,要马上移回原处。

18、不得随意丢弃房内的纸张,印刷品(除非放在垃圾筒内)。

19、进入客房要严格按照进房程序进行。

20、每班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养成随时检查自己职责内尚有何事没做,何事待办的习惯。所有电话必须做出电话记录并落实。

21、客人不在房内,不得让访客进入。

22、客人询问,要热情回答,不可说“不”。

23、对客房内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汇报。

24、应谨记酒店内时常保持整齐,清洁如发现任何地方有垃圾和纸屑应该主动把它拾起,放进废物箱。

25、其它部门人员需要进入房间工作时,必须有本楼层服务员的陪同。

26、不得随便缺席,如有急事或特殊情况,要提前通知办公室或主管。

27、不得在酒店内接待亲威朋友来访。

28、不得将个人的私事私物带回酒店。

29、直呼客人及上司的名字,应礼貌地称“X先生”或“X小姐”。

30、不要太依靠自己的记忆力,养成做笔录的习惯。

31、使用机器前后需做检查是否完好及做保养工作。

32、严禁浪费公司资源及清洁用品。

公司管理条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公司管理条例 篇4

1.爱我班级,同学之间永远团结,和睦。说话做事永远把班级团体利益和荣誉放在第一位。诚实守信,明辩事非,知错就改。

2.周一升旗时一律穿校服,按升旗仪式注目庄严。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假时出示书面请假条。

4.带好每一天的学习用具,包括书本.文具.各项用品。

5.课前预习,课堂上认真思考,参与讨论,勤做笔记,培养自学本事,课堂上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6.按时完成作业。作业应当做到整洁,书写工整,规范自己的字体横平竖直。

7.课余时间自觉认真高效地作好复习.巩固。

8.爱好阅读,学习具有主动性,敢于提出不懂的问题。

9.课间不做危险的游戏,不防碍

公司管理条例 篇5

一、班级成员义务

1.遵守国家、学校关于中学学生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以此作为日常行为的准则。

2.每位同学应热爱班级体,支持班级的工作,积极参加班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位同学应在日常的集体生活中,行动上做到团结友爱、礼貌待人、富有同情心、积极向上。

4.个人生活上,每位同学应做到起卧有时、讲究卫生、合理安排时间、不沉迷于上网、拒绝赌博、酗酒。

5.学习方面每位同学应积极努力,互帮互助,取长补短,按时按量完成学习任务。

6.出勤方面:每位同学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7.考试考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不帮助他人作弊,诚实信用。

二、班委会组织制度

班级内部设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五名小组长,五名课代表共15人,班委必须以身作则,一切言行听指挥,一切行动作带头作用,对于一切考勤应该真实反映。各施其责,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班级会议制度

周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班委会一次,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小组小组长。会议由班长主持,总结班级近期工作,提出解决出现问题的方案,并研究布置下期工作。周会的考勤及记录由学习委员负责,并将结果和出勤状况记录在班级日志本上。

班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由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进行班级活动的布置和总结,并且陈述班级其他的相关事情。同学们可畅所欲言。会议记录由学习委员负责,副班长进行班会考勤。

四、班费管理制度

本班班费由班主任统一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都应记录在案。学生采购物品时至少两人,班主任不涉及采购工作。采购人员凭发票到班主任处报销。班费的使用原则是节约,高效,公开,随时随地接受班级同学监督。

五、请假制度

需要请假的同学,请假需由班主任批准生效,两节课以上必须由家长同意后方可生效。所有请假同学必须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和时间,请假条由班长统一保管,并记录在册,学期末进行销假处理。其余活动请假按各细则规定。

六、班级计划总结制度

每半学期,班委分别拟出本班学习工作计划,上交班主任审阅后方可执行。班长负责收集和整理班级材料,制定班级资料库,在期末进行大结。

七、班级活动制度

同学们应本着主人翁的`意识积极参加以班级为名义的各类活动,由小组长进行活动的考勤,同学们的出勤将直接影响考评的结果。每次活动相关委员和班长应到场,做好班级活动的组织和记录总结工作。

八、班级卫生检查制度

由生活委员安排每天的值日,每个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大清洁,积极督促同学搞好卫生工作,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检查结果在班级日志和宣传栏上进行公示。

九、班级财产制度

由班费购进或学校发放等划归班级使用的物品均属班级财产,班级财产属全体同学,由专人看管。购买的体育用品由体育委员负责保管。班级财产如因个人过失等造成物品损坏,应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制度

为了更好的督促同学们的学习生活,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两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考试成绩是所有班级有记录的考试成绩的平均数,占总成绩的50%,平时表现由班主任评定,占总的50%,主要包括同学们平时的考核表现,由班委记录向班主任报告。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负责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装卸作业连接确认制度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

(十二)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持申请资料,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提交资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并经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七、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危化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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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1、炸药、化学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四严、五双、和六相符”。

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要分别存放。

4、要经常对库区进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要经常根据消防条理对灭火器材、报警装置进行检查。

6、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保持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库房内要严禁烟火。

8、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9、发现丢失、被盗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 危险化学安全培训总结 ✧

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及答案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a)、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误售;B.乱放;C.滥用;D.误食;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B)制度。

A.专营;B.许可证;C.审批;D.主管;

3、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B)用沙土盖压,以防造成更大伤害。

A.必须;B.禁止;C.可以;D.最好;

4、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A)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B.二;C.三;D.五;

5、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C)。

A.上部;B.中部;C.根部;D.外部;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B)方向疏散。

A.下风B.上风C.顺风

7.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C),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B.教育C.考核合格D.评议

8.各种气瓶的存放,必须距离明火(B)以上,避免阳光暴晒,搬运时不得碰撞。

A.1米B.3米C.10米

10.危险化学品单位的(A)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B.法人C.安全负责人D.法定代表人

二、填空题(每题2分)

1.在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吸烟,除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还可能中毒。

2.爆炸品储存仓库一般库温控制在(15~30摄氏度)为宜,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65%~75%)。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来调节温湿度。

4.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置换)、(吹扫)、(清洗)。

5.工程技术措施是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有以下方法治理粉尘:(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

6.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7.装运易燃、易爆物,易燃液体,可燃性气体等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8.化工生产中,为了(防火防爆),宜将生产设备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中。

9.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准购证)购买;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凭(购买凭证)购买。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三种。

三、.判断题(每题2分)

1.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两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贮存。(√)

2.气瓶使用到最后应该留有余气。(√)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5年至少检测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5.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必须收集起来送到专门的单位集中处理)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同样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7.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使用密闭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排)风措施。)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不需要进行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

9.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申请许可证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使用密闭的防护措施。(√)

四、问答题(每题8分)

1.装卸和搬运爆炸品应注意什么?答:装卸和搬运爆炸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以及拖、拉、摩擦、撞击,以防引起爆炸。对散落的粉状或粒状爆炸品,应当用水润湿后,再用锯末或棉絮等柔软的材料轻轻收集,转到安全地带处置勿使残留。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和携带火柴、打火机等进人装卸现场。禁止吸烟。

2.危险化学品分为哪7类?名称是什么?答: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然液体、易然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类。

3.禁火区动火作业的“三不动火”是指什么?答:禁火区动火作业的“三不动火”是指:(1)没有动火证不动火;(2)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3)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为什么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作为控制危险化学品危害的主要手段?答:个体防护用品既不能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也不能消除作业场所的有害化学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进入人体的屏障。防护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着保护屏障的消失,因此个体防护不能被视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措施。

5.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如何防止摩擦和撞击引起火灾或爆炸? 答:(1)应保证机器上的轴承等转动部件有良好的润滑,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2)防止金属零件、铁钉等落人粉碎机、反应器、提升机等设备内。(3)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穿带钉鞋进人,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的地坪。(4)用铜制、术制工具代替铁制工具,凡是会发生撞击或者摩擦的两部分应该采用不同的金属。(5)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防止破裂或接口松脱喷射起火。(6)搬运金属容器,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7)吊装盛有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金属容器用吊车,应经常重点检查,以防吊绳断裂,吊钩松滑造成坠落冲击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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